Tuesday, January 05, 2010

“阿拉”事件示威具煽动性及藐视法庭 –警方为何不自行报警?

高庭法官拿督刘美兰已经于2009年12月31日,根据联邦宪法第11及12条款,裁决《先驱报》有权使用马来文"阿拉"(Allah)的字眼,以作为向天主教徒传授教义之用。

高庭所做出有关"阿拉"字眼的裁决引起不少争论,不少极端的右翼组织在全国各地示威,以表示他们对这项来自高庭的裁决的不满及抗议。

假若这些示威行为一直被有关当局所纵容,我国的种族和谐关系势必受到影响,但是,问题是为何警方不针对这些右翼组织的极端行为自行投报,然后展开调查呢?

由于这些右翼分子的示威行将破坏我国的国民团结,他们的行为已经足以让警方对他们采取行动。很显然的,他们的言行正是煽动极端宗教情绪,应该受到调查,且这类行为也违反"一个马来西亚"精神。

我想知道的是,当警方针对槟城首席部长林冠英以及雪州行政议员欧阳捍华的言论及文告自行投报时,为何对于这些右翼分子的煽动及藐视法庭行为却视而不见呢?

警方为何没有对这些极端组织公开批判法庭裁决的行为作出相同的应对行为呢?要知道,这些组织的行为不仅具有煽动性质,更是藐视法庭。

尽管联邦政府已经表明他们将针对有关案件向高庭上诉,且也对外说明他们相信有关当局将以英明的态度来处理有关课题;然而,联邦政府及警方更应该表现他们办公公正无私。在处理林冠英及欧阳捍华的案件时,警方也必须对挑衅种族和谐的行为秉持着同样的办事态度。

若然不是,警方将继续予人行政不中立,只会一味偏帮国阵打压在野党,而这对警队的整体形象是极之不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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