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周一,國會下議院議長拿督佐哈里在國會會議下達指令,禁止國會議員在會議進行期間在議會殿堂使用任何電子儀器進行直播。
議長表示這是因為這已違反國會下議院議會常規第35(5)條紋。這項條紋表示議員必須獲得議長允許的情況下才能發言,並且發言時必須對著議長發言。
下議院議長也進一步表示一些議員在發言時由於忙於處理直播設定,甚至與網民打招呼,忽略了他本身其實身處議會殿堂,必須面對議員的打岔和諮詢。
我認為這項禁令是合理的,不僅發言的議員不能直播,沒有發言的議員也必須遵守此例。
首先,議會殿堂本來是議事論證的地方,卻變成拍片的影厂,成何體統?現在許多媒體在電視和網絡為議會進行現場直播,個別議員其實沒有必要為了賺取流量進行直播。
第二,部分議員進行直播時,基於各種限制只能上載數十秒或數分鐘的直播,容易造成斷章取義,讓觀眾先入為主。
例如當議會正在進行問答環節,發問的議員可能把本身直播設定事先安排好,就在他發問時按鈕直播,或只把部長或行政議員的部分答复通過直播播放。問題在於,如果他們的答案非常詳細,短短數十秒或數分鐘的直播是不可能完全播放。這樣容易誤導群眾,扭曲真相。
第三,正如下議院議長所言,當議會在進行期間,議員必須遵守條規,不製造噪音干擾議會進行。針對“干擾議會進行”的定義是非常廣義的。
除了一般我們所認知的干擾外,如果當一位議員正在發言,另一邊的議員突然架起三腳架或拿起手機進行拍攝,這位發言的議員現場突然看到有其他議員對他進行拍攝,這是否是干擾?其他聆聽的議員看到此舉,目光和焦點突然轉移,這是否也是干擾?
本來這位進行直播的議員也因該和其他議員仔細聆聽這位議員的發言,或者是在有必要的時候起身發問或發言,卻因為他要進行直播,沒有留意發言議員的內容,其他議員在因此而轉移焦點。這是不是因干擾造成疏於職責?
第四,手機等通訊儀器本來就是可以發出聲響的儀器,雖然用戶可把聲響關掉,或者換成靜音模式,但是某些應用程序要不打開就會發出聲響,要不彈出一些能夠發出聲響的廣告。然後你會發現使用者趕緊把手機聲音調低。這是不是干擾?
或許是因為以上第二、第三和第四點,法庭迄今還是嚴厲禁止律師和公眾在法庭內使用手機,更何況是直播。第二點更是容易構成媒體審訊。試想在法庭,控辯雙方從盤問證人到總結成詞,豈能就短短幾秒鐘或幾分鐘的視頻就能夠草草陳述?
最後一點,許多曾經進行直播的網民都知道,你是不可能一整天拿著手機,因此你需要三腳架、麥克風、插座、電線等等。這些儀器會佔用您多少的空間?我曾經看過一些議員乾脆把整個三腳架放在桌子上面,這是何其地不雅觀。
下議院議長只是禁止議員在議會裡開直播,卻沒有阻止議員在不干擾議會進行的情況下使用手機閱讀或發送電郵和訊息。那些批評下議院議長的網民或網紅,當您讀了以上幾點,不知您有什麼感想?
劉永山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