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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September 27, 2017
禁足國人入境砂沙行使參政權是否合法?
數日前,敦馬哈迪和林吉祥受邀出席一場在古晉的演講,當時傳聞砂州政府是否會濫用移民自主權阻止兩人入境。過後兩人雖然順利入境,可是令人驚訝的是,公正黨的一些二三線領袖竟然也遭移民局援引同樣的法令遭驅逐出境。
砂沙兩州政府濫用移民自主權阻止部分在野黨領袖入境並非第一次發生。民主行動黨國會領袖林吉祥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就曾經多次被砂沙兩州移民局驅逐出境,甚至曾一度被移民局官員抬上飛機。
要了解為何砂沙兩州可擁有其他州屬無法享有的移民自主權,就得要回顧當初成立馬來西亞聯邦的歷史。
在成立馬來西亞之前,由於沙砂兩州地廣人稀,加上天然資源豐富,兩州先賢有先見之明,要求在馬來西亞成立後,人口稠密和發展程度比砂沙兩州先進的半島和新加坡公民不能自由入境砂沙兩州,以避免前者剝奪砂沙兩州公民的就業機會。
因此,《1963年馬來西亞協議》規定兩州在移民事務享有絕對的自主權。《1959年/1963年移民法令》後來也針對該協議的規定作出相應的修改。根據該法令第66條文闡明,砂沙兩州政府在移民事務擁有絕對的自主權。更令人弔詭的是,一般馬來西亞的法律闡釋所謂的州政府等於州行政當局,即半島各州的州行政議會或東馬砂沙兩州的州內閣,可是該法令第62條文甚至闡明所謂的州政府等於該州首席部長,導致該條文在近幾十年經常遭砂沙州首長濫用。
雖然該法令第67條文也規定,沙巴和砂朥越州政府不能阻止任何馬來西亞公民在其境內行使合法參政權利,而且該條文不受制於第66條文。但是該法令第59A條文闡明,任何被拒絕入境的人士不能通過法律途徑挑戰州政府的決定。因此,即便是某人是可以通過第67條文合法入境砂沙行使其合法參政權,但是一旦某人遭阻止入境,某人還是無法通過法律途徑推翻州政府的決定。
在去年的砂州州選,當時是看守州首席部長已故阿德南也曾經濫用移民權,阻止許多在野黨領袖和非政府組織人員入境砂州,以削弱在野黨在州選的競選機關。此舉顯然已經違反該法令第67條文。
當時已故阿德南表示他這麼做是要保護砂州人民的權益,阻止半島的不良政治風氣和文化“入侵”砂州。除了禁足在野黨政治領袖外,砂州政府為展現其“一視同仁”的作風,部分右翼非政府組織也曾經被砂州政府禁足,最好的例子就是紅衫軍首領賈瑪。雖然如此,此舉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甚至所謂的阻止半島不良政治風氣進入砂州也是吹毛求疵之說詞,毫無法律和歷史依據。
近幾年砂沙兩州掀起一股風氣,依據《馬來西亞協議》向聯邦政府索取兩州的自主權。既然如此,砂沙兩州政府是否也準備告訴國人他們也準備履行該協議所賦予他們的責任。否則,他們豈可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
劉永山
甘榜東姑州議員
http://www.chinapress.com.my/20170927/%E5%8A%89%E6%B0%B8%E5%B1%B1%EF%BC%9A%E7%A6%81%E5%9C%8B%E4%BA%BA%E5%85%A5%E5%A2%83%E7%A0%82%E6%B2%99%E6%98%AF%E5%90%A6%E5%90%88%E6%B3%95%EF%BC%9F/?variant=zh-h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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