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September 12, 2018

立法禁止16歲以下童婚

上星期雪州州議會通過《2018年伊斯蘭家庭法修正案》。《修正案》第一修改的就是第8條文,即把穆斯林女性的合法結婚年齡從16歲調高至18歲。

《修正案》也加入第8A條文,即規定18歲以下的穆斯林女性如要結婚,她和家屬必須符合這個新條文下所有的程序。這些程序包括這位女性的家長(父母親任何一人皆可)或監護人必須擬定一份法定宣誓書,以闡明為何他們允許這段婚姻。

此外,修正案也規定伊斯蘭法庭在決定是否批准18歲以下的穆斯林女性結婚之前,法庭必須獲得警方、醫院以及福利部的正式鑑定,以確定女方符合結婚的條件。男方也必須接受同樣的鑑定,法庭也必須另外確定他能在婚後維持夫妻生活,以及有足夠的能力應付家庭開銷。

總而言之,修正案第8A條文是修正案第8條文的排除性條文(Exception clause)。所謂排除性條文,意即當事人在尚未符合最低年齡下申請結婚,則他/她必須符合第8A條文下的條件,法官才可能考慮是否允許他們結婚。


雖然我在辯論這項草案時對政府要把穆斯林女性最低結婚年齡調高至18歲表示歡迎,但是我認為修正案還是有其漏洞,因為該修正案只適用於雪蘭莪州而已。據我所了解,雪州是國內首個把穆斯林女性最低結婚年齡上調至18歲的州屬,其他州屬包括聯邦直轄區還是維持在舊有的16歲。

因此,若有任何18歲以下的穆斯林女性要避開第8A條文下所規定的“繁文縟節”,他們大可在其他州屬註冊結婚,最靠近雪州的莫過於吉隆坡和布城聯邦直轄區。

除了聯邦直轄區的伊斯蘭法由國會制定外,我國伊斯蘭法隸屬各州州政府的權限。曾經在一段很長的時間,各州伊斯蘭法無論是在刑事還是民事訴訟,如婚姻、孩子撫養權、贍養費等等都曾經出現輕微不協調的地方,直到馬來西亞伊斯蘭發展局(Jakim)成立後才串聯各州政府予以修整,以達協調之意。

不僅各州穆斯林婚姻法出現不協調的地方,即便是民事婚姻法,即《1976年法律改革(結婚和離婚)法》第10條文也和雪州的這項《修正案》出現不協調,原因是現在非穆斯林女性的最低結婚年齡還是16歲,條件是她必須事先獲得該州首長或州務大臣的允許之下才能註冊結婚,惟首長或州務大臣不能批准任何16歲以下的非穆斯林童婚。

雖然這些不協調的地方並非雪州政府和州議會的權限,但是我在辯論一一點出這些地方,目的在於敦促各州州議會和國會也必須盡快進行相關的修正。

我也提出一項建議,即在未來的日子,政府有必要考慮多加一個條文,即一律禁止16歲以下的童婚,即第8A條文只適用於16歲至18歲的穆斯林而已。此外,我也希望聯邦政府在修改《1976年法律改革(結婚和離婚)法》的時候,也把雪州的第8A條文列入其中,讓16歲至18歲的非穆斯林女性要結婚也也必須符合通過同樣的程序。只有這樣,整個立法禁止任何16歲以下童婚的工作才算完成。

劉永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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