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ne 05, 2024

地方政府和地主需定期檢查樹木

        最近下午傍晚雷雨頻繁,許多大樹經不起狂風吹刮,經常連根拔起,壓倒路人和汽車,造成人命傷亡和財物損失。

        我在上幾個周末心血來潮,一個人開摩托在隆靈兩地轉,沒想到遇上狂風大雨,雷電交叉,路上不僅樹木倒下,連廣告牌和通訊塔不能幸免,電線截斷,交通癱瘓,回家路上可謂觸目驚心、有驚無險。

        如不幸壓下來的樹木或結構壓傷或面對財物損失,到底誰該負責?有一個説法就是,既然倒下的樹是根植在私人土地上,因此是地主的責任,地主必須時刻留意這些樹木的狀況。如果這些樹木倒下對公眾造成損傷,則地主必須承擔責任。

        但是也有另一個説法,如果私人土地栽種的的樹木有可能對公眾造成危險,地方政府仍然有責任照顧和維護這些樹木。

        確立此責任的關鍵裁決是聯邦法院在 Ahmad Jaafar Latif v Dato’ Bandar Kuala Lumpur [2014] MLJU 1913 案中的裁決。

        在這起案件中,當事人Ahmad Jaafar 先生在2000年某日開車經過吉隆坡大使路,突然一棵大樹壓在他的車上,導致他受傷癱瘓。但吉隆坡市政局以樹木並不座落在公共土地上,拒絕承擔法律責任。

        高庭法官裁定《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01條規定,吉隆坡市政局作為地方政府有責任監督城市中的所有樹木,無論它們是否生長在公共或私人土地上。如果所有樹木對公眾構成危險,吉隆坡市政局必須時刻確保所有樹木都得到適當修剪。

        上訴法院不同意高等法院法官的觀點,因此當事人上訴至聯邦法院。

        聯邦法院裁定,該法令規定吉隆坡市政局有法定義務清除任何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樹木。至於這棵樹位是否私人土地並不重要,因為根據該法令,吉隆坡市政局可以要求地主移除或修剪這棵樹;吉隆坡市政局還可以進入任何私人土地砍伐或修剪對公眾構成危險的樹木。

        簡而言之,該法令明確規定吉隆坡市政局有義務維護公眾安全,而吉隆坡市政局卻違反了這項義務。如果看到一棵樹就快要倒塌,吉隆坡市政局不能袖手旁觀。

        然而,當事人的上訴失敗了,因為他和他的律師無法證明這棵樹在事發之前對公眾構成危險。或許當時沒有手機拍照的方便,他和其他路人無法拍下這個樹木在倒下來之前的照片。

        換句話說,雖然第《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01(b) 條賦予吉隆坡市政局或任何地方當局修剪砍伐樹木的權力,無論樹木是位於私人還是公共土地上,但第171 號法令第101(cc) 條規定:只有當樹木對公眾構成危險時,才會產生採取行動的權力。如果危險不明顯,或當時不存在,地方政府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這個案例對許多地方政府來說影響深遠,可惜公眾並不完全知曉他們的權力。隨著時間的推移,現在公衆能夠輕而易舉地拿起手機拍下任何可能構成危險的大樹,因此地方政府更不容易逃脫責任,必須時刻巡邏,時刻向地主善意提醒必須定時修剪過於茂盛的老樹,否則分分鐘必須付出巨額賠償,到時就得不償失。

劉永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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