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相兼財政部長安華將在本週五下午在國會下議院提呈《2025年聯邦政府財政預算案》草案。
明年聯邦政府必須加大力度打擊貪污濫權。要做到這點,聯邦政府需要提供更多的財力、人力和物力給兩大執法機關,即反貪污委員會和皇家警察部隊。
不久前,反貪會表示需要使用測謊機。貪腐案件和其他刑事控狀不同的是,其舉證門檻非常高。例如謀殺案會有屍體、傷痕、驗屍報告、凶器等等。搶劫案也有同樣的證據可供法庭審核證明當時恩是否犯罪。可是對於貪污案件,以上的犯罪元素幾乎全部不存在,而且隨著科技發達,許多罪行可以通過網路進行。因此控方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草草把某人控上法庭,很可能或落得證據不足而被迫釋放。
這意味執法單位必須非常肯定擁有的足夠的證據證明被控貪腐的人士確實收取了利益。這也就是為何許多貪官非常喜歡使用現金交易,這是因為現金交易沒有留下任何痕跡,除非政府能夠記錄每一張鈔票的編號。
如果要抓的貪官是小官,貪的只是幾百幾千令吉,或許執法單位還抓到。可是如果調查的是大魚,貪污的數目以數百萬令吉計算,那麼記錄鈔票編號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因此,許多貪官非常喜歡使用代理人,因為這些代理人能夠在沒有洩漏他們的個人資料之下代表他們收取或使用賄款,即安全又隱秘。即使當局抓到的代理人,當局也未必能夠從代理人身上獲得足夠的證據來指控他幕後的大老闆。
即使這些代理人棄暗投明轉靠執法單位,成為執法單位眼中的告密者,他們提供的證據也必須和許多其他證據相輔相成,才能在法庭上成為有力的證據。測謊儀雖然不能絕對地解決問題,但是能夠縮短查案的時間,迅速讓執法單位摸清查案的方向,節省許多時間。
第二,我希望財政部安華能夠在本次國會為《國會服務法》立法。國會身為立法權,本身必須擁有完善的組織和結構扮演聯邦憲法和三權分立原則所賦予它的角色。
我最近讀到一個法庭判決,讓我想到,當國會無法扮演應有角色後,往往會“無意”通過違憲的“惡法”,最終民眾必須花時耗費通過司法權平反。
這是聯邦法院在2022年12月的裁決,即國會在2014 年通過的《1967 年所得稅法》第 4C 條紋違反《聯邦憲法》第13(2)條。該條規定任何人士如果在沒有獲得充分補償的情況下不能遭當局強制獲取或徵用該人士的財產。
該案件涉及的是一家公司所擁有的土地被政府徵用。依據法令,政府必須依據市價賠償,可是當政府賠償地主後,內陸稅收局卻告訴地主必須繳納所得稅。於是該家公司向法庭提出訴訟,質疑第 4C 條紋是否違憲。如果當時國會有足夠的時間審議這些草案,這些法令可能在當時可獲得足夠的審議,最終不獲通過。
因此,《2025年財政預算案》最基本的任務就是強化行政執法單位和立法機關的能力。因爲這是我們最迫切和最基礎的改革。
劉永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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