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不幸的,中文招牌再次成為話題。事關馬哈迪在面子書說了一些話:吉隆坡四處都是華文招牌,感覺像在中國大陸。
我倒是好奇的是,那些批評中文招牌的人士包括馬哈迪本人如果在半島東海岸遇見純爪夷文招牌的時候,會否感覺我們好像身處某個中東國家?
馬哈迪的帖文引起所有人的關注。吉隆坡市政局開始取締違規招牌。旅遊部長張慶信必須站出來向大陸游客道歉。阿克瑪抨擊張慶信不懂馬來西亞的法律。在國會,有一些政客為了蹭熱度拼流量,把這筆賬也算在民主行動黨的身上。
此前,某些州政府的地方政府曾經因為強制要求商家在招牌附上爪夷文文本而曾經引起爭議。爭議的地方就是商家們已經依據法律置放國語文本,而且國語文本的字體遠比中文文本的字體大好多倍,最後地方政府還是強制商家們置放爪夷文版本。
其實,馬來西亞《1963年國語法令》已經提供最好的答案。該法令明文規定馬來語為本邦官方語言,但是聯邦政府和各州州政府可以基於公共利益可以使用任何語文的翻譯文本。這表示,只要符合當局的規定,例如字體的尺寸大小等等,雙語甚至是三語招牌是合法的。
同樣的法令也規定馬來文必須是以英文字母來書寫,但是這不代表不能使用以爪夷文子來書寫的馬來文。這也表示,當局不能強制要丟商家多加爪夷文,因為法律並沒有這樣規定。如果雙語招牌裡面的馬來文是以英文字母來書寫,且尺寸符合規格,那麼這個招牌就是合法的。
如果巫裔同胞不反對,售賣非清真食物和飲料的食肆大可置放大大個馬來文招牌 —— 售賣豬肉粉的可以放Restoran / Gerai Mi Daging Babi、售賣豬肉乾的可以使用Kedai Daging Salai Babi 、開酒吧的可以放Kedai Bir dan Wain等等。
如果吉隆坡市政廳允許,他們可以和商家和協會多加溝通。根據媒體報導,吉隆坡市政廳表示若某企業、協會或公司的名稱是根據《1956年商業註冊法令》、《1965年公司法》或《1966年社團法令》註冊,並包含非國語詞匯,則無需將這些詞匯翻譯成國語。
例如炸雞快餐連鎖店如Kentucky Fried Chicken無須把商號翻譯成Ayam Goreng Kentucky,只是需要在招牌上面註明這是一間Restoran。這是因為Kentucky Fried Chicken本身就是一個商標,無須畫蛇添足。
最近許多食肆大跑文青風,店內裝潢置放許多裝飾品或文字佈置。如果這些問題不屬於商標,那麼店家要以什麼語文來書寫應該是純粹商業決定。
如果要真的確保商家使用的馬來文是符合現代馬來文語法,那麼國家語文出版局的功能和角色顯得非常重要。
我就拿馬哈迪醫生本身半世紀前開的診療所為例。根據網絡報導,這所診療所目前還是屹立在吉打州亞羅士打Pekan Melayu和Pekan Rabu附近。診療所的名字就是Maha Klinik。
熟悉馬來文語法的人一定知道,真確的寫法應該是Klinik Maha。Maha Klinik則是錯誤依循英文寫法。
如果是這樣的話,亞羅士打市議會執法組人員也要派人去拆除不符合語法規格的國文招牌。事實上,我們需要這樣做嗎?法外有情,如果能夠談,大家應該盡量坐下來談。
劉永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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