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馬來媒體和社群出現輿論討論簽署《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一事,我發現華裔社會和媒體僅僅出現一些表面文章和評論感到不解。這證明不僅馬來社群不明白ICERD為何事,甚至其他族群也不甚明白。
從大原則來說,簽署該國際公約以消除種族歧視、維護各族群合法權利與和睦生活是乃天下潮流。因此,如果馬來西亞政府不簽署,這肯定影響我們的國際形象。
然而,不簽署該公約不代表馬來西亞不能落實公約裡面的精神。該國際公約的最為有力的訴求就是強制要求簽約國制定法律和相關司法程序來維護宗教與族群和諧,推動國家和諧團結、和解融合,以制止種族衝突,消弭日益緊張的種族關係。倘若有簽約國違反承諾,該簽約國或可被帶上國際刑事法庭。
針對此事,馬來西亞《刑事法典》第295至298A條文敲好發揮功效,因為這些條文都是用以對付任何引發種族和及宗教騷亂的條文。
此外,聯邦政府曾經在2015年計劃推出新《國家和諧與和解委員會法案》,並專門設立仲裁庭,審理涉及種族歧視以及侮辱性言行等案件。任何人若口出歧視性或羞辱性字眼,他將可在新設立的仲裁庭下審理,並可被判社區服務。我相信,當下希盟政府必須著手處理這事。
該公約的運作範疇不僅針對政府機構也針對個人或公司。這意味著政府必須立法懲罰歧視其他族群或宗教的肇事者。
最近我們知曉的種族糾紛,都在這些法律的運作範疇之內。此外,個人或公司不能做出因種族或膚色已經生活習慣或文化差異歧視他人。
例如華裔公司在聘用員工時,除非僱員必須掌握一定程度的華語,否則公司不能因為友族同胞無法掌控華語而不錄用,甚至在待遇和薪酬方面有所差異。
再來,華裔屋主不能因為膚色而拒絕把房子或屋子出租給特定族群,如外勞、非華裔以及非洲裔族群學生。
例如,華小更不能擔心太多非華裔生報讀華小而拉低學術表現而要求教育部減少錄取非華裔生。
對於馬來社群的憂慮,簽署ICERD並不會影響土著、國語、伊斯蘭作為聯邦宗教以及馬來統治者的地位。ICERD的第四條允許簽約國為求各族群平等發展而為特定族群設立特定保護措施,直到情況改善為止。
ICERD與其他國際公約一樣,允許簽約國針對特定的條款作出保留,即該條文不會用在他們的國家。
例如,西方國家如英美兩國雖然是簽署國,但是對公約的各個協議表達不同的意見,甚至是反對意見。美國就特別針對公約的第四條表示保留。馬來西亞鄰國如印尼和泰國也對公約裡面的多個條款表示保留。
馬來西亞若成為簽約國之一,肯定是好事一樁。即使沒簽也不表示馬來西亞不能履行公約的精神。即便簽了,也不代表馬來西亞不能對特定條款作出保留。此外,ICERD影響的不只是馬來社群而已,也包括每一個族群裡面的極端份子。這就是我所了解的ICERD。
劉永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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