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頸長盼的《2025年國會服務法令草案》(國會草案)終於在週一通過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阿查麗娜在國會提交一讀。在提交這個草案之前,部長也在下議院提交《2025年聯邦憲法修憲草案》。
有人稱這個法令是所有改革之母,因為其精神就是實行三權分立,確保議會的人事委任和運作獨立於行政權。一旦議會能夠獨立於行政權,議會就能毫無後顧之憂,扮演積極角色監督和制衡行政權和司法權。
可是許多人對它非常陌生。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它既不是反跳槽法、也不是降低合格投票年齡、更不是擴大公民權的法案。因此我認為公民社會和律師公會可以主動提出更多的建議和看法。
在2009年,雪蘭莪州議會在前任議長拿督鄧章欽曾經嘗試為《2009年雪蘭莪州議會服務法令草案》(雪州草案)立法。據我所知,協助起草《雪州草案》的也包括後來成為總檢察長的湯米湯姆斯。他們在當時參考許多英聯邦國家的現代議會服務法令,最後擬定雪州議會服務法令的版本。
可惜的是,由於這項草案最為關切的就是人事任命,而這需要修改《聯邦憲法》。這在當時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屬於不同執政陣營的年代幾乎是不可能辦到。
日移星轉,今天有人拿《國會法令》和《1963年國會服務法令》來對比。我認為這個對比是沒有意義的。這是因為1963年的法令可以說是不符合現代議會的需求。
我的對比方式是把《雪州草案》和《國會草案》做對比,得出的結論是部長提交的這份草案看來相對簡單。許多現代議會需要的工具和機構都沒有體現在《國會草案》裡面。
《雪州草案》有68個條文,分成五大部分。《國會草案》則他同樣分成五大部分和19個條文。
兩個草案同樣規定必須成立議會服務委員會,同時建議由委員會向最高元首或蘇丹推薦委任州議會秘書,但是不同的是《雪州草案》在這方面有比較多規範。例如,《雪州草案》規定委員會可以公開招聘本身的州議會秘書,以及規範所有在《雪州草案》下受委的公職人員。《國會草案》在這方面則沒有清楚闡明。
第二,現代議會要管理的事務非常繁瑣。這包括議院建築物的管理和維修。過去這些工作交給行政單位負責。《雪州草案》在這方面的闡述比較完整。它包括包括是議會大廈、也可以包括正副議長官邸官車等。《雪州草案》也規定必須成立一個州議會機構來代表州議會處理所有的財務交易和資產管理,同時比較每年稽查賬戶和提交報告。《國會草案》卻有提提到這個部分。
值得一提的是,《國會草案》有提及免控權,及所有在該法令下善意行駛職權(good faith)的公職人員可享有免控權。其實,《雪州草案》和《國會草案》已註明公職人員將受制於《1948年公共機構免控法令》(PAPA1948)及其保護。因此,是否有必要加強這方面的保護則需從長計議。
聯邦政府已經踏出勇敢第一步提交《國會草案》。這是正確的。雖然不完整,但是一旦法令通過後國會還可以修法。惟雪州州議會還需要和州務大臣和州法律顧問協調,以便雪州能夠依據本身需求制定一項更完整的州議會服務法令。
劉永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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