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4日訊)掌管地方政府雪州行政議員劉天球指出,明年開始,所有戶外廣告業者,必須繳付廣告牌總收入的30%給地方政府,作為土地租金。
他說,戶外廣告業者多數是把廣告牌出租給其他人,也算是中間人,他們賺取的盈利高得驚人,因此,應該繳付租金給地方政府。
他強調,廣告業者利用州政府土地,就必須繳付租金。
他說,州政府的土地是屬于人民的,並非商家的私人地段,州政府絕不會任人濫用公共地方來牟取私利。
他透露,這項新措施是在州行政議會上通過,所有地方政府被指示于明年1月起,開始推行這項規則。
“據我所知,大部分業者都贊成這項措施,只有一名廣告商顏氏不停反對,而且和許多市議員對罵。”
本報接獲顏先生投訴后,訪問劉天球時,證實各地方政府明年起繳付廣告牌租金。
劉天球強調,地方政府的職責是照顧市民及地方環境,惟也要有收入來源,才能順利操作。
斥濫用全民資產
“我們向廣告商收取租金,租金是地方政府的收入來源之一,所得的錢將歸納為公款,作為地方發展的經費,這有何之錯?”
他非議顏先生純粹是因為“賺少了”,才會提出種種理由反對州政府的決定。
“地方政府向來是把廣告牌交給私人公司出租,前朝政府之前只收取執照費,濫用屬于全民的資產,來利惠部分人士。”
他說,根據舊規則,廣告商必須自行到縣土地局申請臨時執照,“過五關斬六將”才能成功,如今地方政府代為申請,得到許多業者贊同。
“據知,有人在聽證會上,承認自己在這這之前曾付‘地下費用’,也有市議員針對此事到反貪局投報,要求該局徹查。”
他強調,這項措施的出發點是為了利惠人民,希望業者遵守。
顏國明轟雪政府
倉促實行新規則
顏合(GANAD)廣告媒體公司老板顏國明炮轟雪州民聯政府,在未做好充分準備下,即倉促指示地方政府實行新的戶外廣告規則,毫無顧及業者困境!
他在記者會上指出,州政府向業者征收廣告牌總收入的30%作為土地租用費,必須擁有“過人”能力及效率,才能順利推行。
“八打靈再也市政廳為了查明業者收入,要求業者呈上所有買賣合約及賬目,就此,市政廳必須擁有高效率的員工,以妥善處理這些事宜。”
他強調,市政廳官員或會因此而忽略本身的“真正”工作,執照組官員也可能參與其中,無形中也會衍生貪污事件。
“市議員不應以一竹竿打翻一條船,即使曾有官商勾結事件,不代表所有業者都是不誠實經商。”
顏國明也是大馬戶外廣告協會(OAAM)成員之一。他質問州政府為何僅針對戶外廣告而落實這項規則,未來是否也會對外來投資者落實相同的規矩?
構成法律問題
“地方政府申請臨時地契后,再轉租土地給業者,這種作法在論理上是錯的,也會構成法律問題,尤其會影響已合法存在超過15年的廣告牌。”
他形容八打靈再也市政廳態度狂妄自大,自作聰明地以為所有戶外廣告都能賺錢,更恫言若不出席聽證會,就會把廣告拆除,再公開出租給其他有興趣的公司。
“市政廳甚至只給予兩天時間通知,要求業者親自或委派能作主的人出席聽證會,更指示業者須帶同欲申請准證的廣告牌位置圖,等同令業者洩漏商業秘密。”
他補充,市議員應與大馬戶外廣告協會互相配合,了解業者的問題及心聲。
“地方政府的工作是照顧地方上的基設及清潔,何以要從人民身上賺錢?”
申請須通過3部門
准證費遠超收入30%
顏國明指出,廣告公司業者在為戶外廣告牌申請准證的過程中,已被規定要繳付各種費用,且總數龐大,加上州政府征收土地租金,其實已遠遠超過總收入的30%。
他說,申請一個廣告牌必須經過3個部門批准,即必須取得發展准證、建築准證及執照。
“費用需視廣告牌面積大小而定,一般在路邊可見的大型廣告牌,所有申請費用需約8萬令吉。”
他強調,廣告牌執照必須每年更新,也要收費。
“如此計算,我們每年所繳交的,也不僅只是總收入的30%,而是遠遠超過30%。”
顏合(GANAD)廣告媒體公司老板顏國明提出事項
1.規定廣告公司業者額外繳付30%戶外廣告牌收入,將衍生出貪污事件。
2.八打靈再也市政廳要求業者親自或委派能作主的人出席聽證會,更指示業者須帶同欲申請准證的廣告牌位置圖,等同令業者洩漏商業秘密。
3.州政府向業者征收廣告牌總收入的30%作為土地租用費,必須擁有“過人”能力及效率,才能順利推行。
4.地方政府應該著重于為民服務事項,而非“忙于”向廣告業者徵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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