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October 14, 2013

反贪会与总检察署之间须有“监督和制衡”原则

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反贪会)日前通过媒体要求政府让反贪会掌握贪污案件的检控权,以便反贪会能够直接提控涉嫌触犯反贪条规的人士。这项建议显然是针对总检察署处理贪污案件不力,但我认为检控权应该继续赋予总检察署,原因是这违反“监督和制衡”的原则。

大马反贪委会是负责调查贪污案件的政府机关,总检察署则负责提控涉嫌贪污的人士。因此,两者职务需要分开,避免发生权力重叠和集权现象。

这也让总检察署对调查机构所进行的案件行使更全面、客观与专业的审核,以确保控方所提控的案件是毫无瑕疵,即有把握在法庭胜诉。(总检察署是否能够达到这个水平则需要分开讨论)

其实,反贪委会和总检察署并非个别独自运作。一位被控涉嫌滥权者是否成功定罪也须依靠马来西亚现有的反贪法律制度。

马来西亚的反贪法律有一个非常显著的缺陷,即一位涉嫌贪污的认识以及其家属所拥有的钱财和产业如果与收入不成正比都不被视为贪污。

这与先进国家的法律有很大的差异。在香港如果发生公务员财产与收入不成正比,那么香港律政司可以直接以贪污罪名把这名公务员直接被控上法庭。

除了法律因素,反贪腐的成败也取决于其他因素。当中包括公务员薪金制度和个人价值观。

有鉴于此,让反贪会掌控检控权并不能解决问题之余,也与“审查和监督”原则起冲突。

刘永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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