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州马青团长张盛闻抨击雪州州务大臣推卸责任,显示他对马来西亚的司法制度一无所知。
在马来西亚,伊斯兰事物隶属各州政府权限。各州宪法和联邦宪法也阐明,除了联邦直辖区、槟城、马六甲、沙巴和砂拉越之外,马来州属的统治者是各州伊斯兰教的领袖(Ketua Agama Islam),因此行政单位在伊斯兰教事物方面不能独揽大权。
另外,根据联邦宪法,联邦直辖区、槟城、马六甲、沙巴和砂拉越四州的伊斯兰领袖(Ketua Agama Islam)是最高元首。雪州是马来西亚联邦九个马来州属的其中一个,其伊斯兰教领袖固然就是雪州苏丹殿下本人。成立于雪州伊斯兰教宗教局(JAIS)和雪州伊斯兰教理事会(MAIS)。
既然了解这点,我们不难理解的就是,在许多涉及伊斯兰事物和宗教局的事物上,州务大臣和行政单位的权限不是绝对的。例如马来西亚半岛大部分马来州属的伊斯兰法管理法令(Enakmen Pentadbiran Undang-Undang Islam)阐明苏丹在委任和撤销任何州伊斯兰宗教理事会成员方面拥有绝对的权利。
如果张盛闻有做功课的话,那么他会发现这种现象不仅仅发生在雪州而已,许多马来州属亦有一样的条款,即马来统治者在处理伊斯兰事物方面拥有一定的权利。
其实,这种现象也是一种不协调的现象,因为马来西亚半岛也有少数州属的统治者在这方面必须咨询州务大臣的意见。即使是联邦直辖区的伊斯兰法管理法令(Akta Pentadbiran Undang-Undang Islam),最高元首在委任伊斯兰宗教理事会成员方面必须咨询部长的意见。
即便是英殖民时代和日据时代,伊斯兰事物依然是马来统治者的绝对权力。英殖民政府和日军不曾侵蚀马来统治者在这方面的绝对权利。
宗教局执法组在进行执法行动之后若发现任何人士违犯现有的伊斯兰宗教法律条款,必须完成相关的调查报告,然后提交给总检察署或相关的检查单位研究。倘若证据充足,有关案件就可以带上法庭进行控告。一般执法机构如警察机构或地方政府的执法机构都是依据同样的程序。
纵观现有的律法条纹和过去的历史背景,我们就不难理解一个道理,即马来统治者在马来州属的伊斯兰教事物拥有一定程度的绝对权力。我呼吁张盛闻在急于上位之际,也不应忽略提升本身的知识,因为这是一名专业政治人物所应有的最基本素养。
刘永山
lauwengsa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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