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April 08, 2006

全国44个地方政府应公布“行为不检”和“有伤风化”的诠释和衡量标准

全国44个地方政府应公布“行为不检”和“有伤风化”的诠释和衡量标准,并且在公众人士还没有理清和接受这些诠释和衡量标准之前,暂缓实行取缔“行为不检”和“有伤风化”的地方政府条规,因为对于什么是“不检点”和“有伤风化”的行为,大马不同阶层、民族、文化、语言、区域和宗教背景的人民具有不同的诠释、理解和衡量标准。

在联邦法院裁决地方政府拥有权力制定行为不检点的条例后,许多地方政府已先后声明要严格取缔在公共场所有不道德行为的人士。亚罗士打市政厅指出,在1983年地方政府(公园)条例下,任何人如果在公共场所,做出不文雅或有伤风化行为,可被罚款不超过三百令吉。

4月9日的《星洲日报》报道指出,怡保市政厅及亚罗士打市政厅都有这样的规定,惟没有对“行为不检”(kelakuan tidak bersopan)作进一步说明或举例。

霹雳州掌管地方政府的行政议员拿督郑可扬说,这主要得看法庭如何去诠释“行为不检”;吉打州行政议员拿督张日洲则说, “行为不检”是根据回教教义,两个人在公共场所,不可以拥抱接吻及有肢体上的接触。

目前,各地方政府,即市议会、市政厅和市政局都有权力去制定本身的地方政府条例(by-law)。而且目前有多州的地方政府已制定禁止公众在公园及其他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的条例,包括吉隆坡市政局、彭亨、吉打、槟城、霹雳及森美兰等。

同样出现争议的是,到底地方政府是否有权立法取缔“行为不检”和“有伤风化”的人士?

雪兰莪州务大臣拿督斯里莫哈末基尔曾经表明,除了雪州回教事务局,其它地方政府部门,不再取缔亲蜜拍拖的情侣。联邦直辖区部政务次长姚长禄则表示,其部门关注有关市政局制定严禁公众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的条例。

他说,他已跟部长拿督朱哈斯南讨论此事,并将在近日进一步探讨这问题。

有鉴于地方政府立法取缔“行为不检”和“有伤风化”人士已经引起许多混淆,因此全国44个地方政府应公布“行为不检”和“有伤风化”的诠释和衡量标准,并且在公众人士还没有理清和接受之前,暂缓实行取缔“行为不检”和“有伤风化”的地方政府条规。

No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