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February 17, 2010

贪污案交总检察署决定下一步行动——总检察长应尽快交代


新上任反贪污委员会主席拿督阿布卡欣在2月初接受网络媒体《当今大马》时事评论员KJ约翰及总编辑颜重庆的非正式会谈时表示,该会曾经建议提控前国际贸易及工业部长拉菲达阿兹,但是副检察司却因为证据不足而不提控拉菲达。


阿布卡欣这番话虽然不能根除公众人士对反贪污委员会的负面印象——即反贪污委员会无法公正不阿地调查贪污案件,但是这番话也说明在反贪污的过程之中,总检察署所扮演的角色也是非常重要。


一宗贪污案件是否能够在反贪污委员会完成调查之后提交到法庭审理,决定权落在总检察署的身上,不是反贪污委员会。


和警察部队一样,警方针对任何刑事案件完成调查之后将会把调查报告和所获得证据交给总检察署审核。如果证据足够,总检察署将会把案件带上法庭审理。问题在于,一个案件的证据是否充足完全由总检察署来决定。


根据联邦宪法第145章第3条款,除了在回教法庭、土著法庭和军事法庭的案件外,总检察署有权利把任何案件带上法庭进行审理的程序,或者是停止任何案件的审理。而总检察署的权利是"discretionary power/budi bicara",意即这是总检察署的个人权利。


我们要知道,到底在过去,尤其是在反贪污局时代(反贪污委员会的前身)所处理的多宗涉及大鱼的贪污案件,有多少宗是已经交到总检察署的办公桌上,但是完全不受理会,也没有带上法庭审理?


我赞成阿布卡欣所讲的话。总检察署若不能尽早针对这些案件作出决定,甚至以"证据不足"为理由把案件推回给反贪污委员会,这将会打击公众人士对反贪污委员会的形象。


因此,当我们努力打击贪污的同时,我们也必须严格监督总检察署的表现,并要求总检察署加强他们的行政透明,让公众人士定期了解他们的工作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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