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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November 12, 2008
不能因为官员办事不力不赞同地方政府选举
房地部部长拿督黄家泉日前认为地方政府的服务不会因为有了选举就会改善,这是因为“地方议会选举只是选出市县议员,执行工作的还是官员。”
黄家泉是週四在布城国际会议中心为主题是“和谐城市”的世界居住日主持推介后,就本人在雪兰莪州议会提成和通过本人动议恢復地方议会选举一事,如此表示。
他还说:“与其通过地方议会选举来改善服务问题,地方政府主动改善服务才是上策。”
我不能认同黄家泉的谬论。如果这套说法说得过去,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国不用举办州议席和国会议席选举,因为即使选谁都好,执行任务的还是公务员?
我在州议会提呈这项动议的时候已经很清楚地表明,恢复地方议会选举是恢复马来西亚草根民主的重要步骤。只有民选的地方议员才能够肩负民意代表,有效执行地方议员的任务。
黄家泉说3年一次的地方议会选举浪费钱。如果是这样,我们把地方议员的任期拉长至5年,即和国州议席选举一起进行,这不就能够节省许多时间吗?
黄家泉其中一句话是相当暧昧的。他说,地方政府权限隶属州政府,不是联邦政府。这句话显示他对地方政府法令完全一窍不通。《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1)条文清楚写出,任何关于地方政府选举事宜的法律条文将会随着废除。因此,在法角度来说,《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1)条文是废除地方政府选举的最大障碍。
无论如何,黄家泉说要不要恢復地方议会选举,不在中央政府的权限范围,而是地方政府的权限。中央政府只能间接,不能直接要地方政府举行选举。换句话说,恢復地方议会选举须由州政府主导,而非中央政府发出指示,但是最终必须通过中央政府修改法律方能成事。
我将会把黄家泉这番话转达给雪州州务大臣,并希望州务大臣能够把雪州州议会所通过的议案带上中央政府,如地方政府理事会,启动和中央政府的谈判,恢复地方政府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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