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February 06, 2006

警方部队应展示认真和真诚的决心来加强警队的专业操守

2006年2月5日的《新海峡时报》针对警方在警察局扣留所为扣留犯剃光头事件而报道国内一些高级警官的看法。

槟城总警长拿督温树基表示类似事件必须以个案方式来处理,并且必须运用严格的审判。拿督温树基也表示警区主任、警察局局长或扣留所所长是决定是否要为扣留犯剪短扣留犯的头发(注意:是“剪短”,而不是“剃光头”)。

其他受询问的警察高官包括砂拉越斯里阿曼警区主任ACP Hamid Bulat、马六甲州警察总长CPO Datuk Ayob Mohamed、美里警区主任ACP Fauzi Saadi Diol、新山南区警区主任Assistant Commissioner Roslan Ahmad以及霹雳州警察总长Datuk Zainal Mohd Tahir。他们澄清即他们只是稍微简短扣留犯的头发(而不是完全剃光)、没有剃光他人的头发或者不知晓到底他们的下属是否如此对待扣留犯。美里警区主任ACP Fauzi Saadi Diol甚至表示他个人认为这是没有必要的。


虽然这些高级警官的言论让我们了解警方在处理扣留犯的程序,但是他们的言论也让我们陷入长巴金刚摸不着头脑的状况,因为这让我们怀疑到底加影警区主任莫哈莫诺哈金之前的言论,即剃光头是“扣留所条例第9A条文下所制定的条规”还是这只是他个人的判断而已?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到底警方在这个国家执行他们的任务时是否使用一致的条例?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这影响公众人士的信心,因为人们将无从知道警方是否推崇高度专业的办事方式,即行使一致的“标准运作程序”。所为“标准运作程序”更必须是警察部队里每一名成员都必须了解、认同、接纳和行使的,不管是最低级的警员还是全国警察总长。

还是国内安全部将考虑让大马皇家警察部队接受ISO 9001训练和审核,以便能够确保警察部队无论在处理扣留犯或一般工作上所运用运作程序都是一套一致的运作程序?

还是政府正打算成立第三个皇家独立调查委员会以调查“剃光头丑闻”?其实,经过两个皇家调查委员会的洗礼,警方应已收集充足的资讯以强化他们的专业水准及恢复公众对警队的信心。

如果必须成立第三个皇家独立调查委员会,这将予人一个印象,即警方尤其在扣留犯处理事件的专业操守上还欠缺诚意,以致政府必须成立第三个独立皇家调查委员会。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允许其保安部队在连续经过两个皇家独立调查委员会的调查之后还会发生严重丑闻。

前警察总长敦韩聂奥马在昨日的《马来邮报》中抛出一个问题:到底1953年扣留所条例第9A条文中使用什么字眼,以致该字眼可能引起争论。他也特定指明“该条文明显有修改的必要,以及所有警员必须了解其真正的含义。“


有鉴于此,警队应展示认真和真诚的决心来强化他们的专业操守。因此,关于扣留犯被剃光头一事,加影警区主任莫哈默诺哈金以及雪州警察总长拿督耶哈也乌定针对他们的同僚以及前全国总警长的言论作进一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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