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October 20, 2006

市议员委任程序——让人民做出决定


副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表示政府将会在县市议员的遴选过程中进行另一轮的审核,以确保一个家庭里没有超过两名成员同时被委任成为同一个县市议会的议员。

他也指出,为了避免人们指责某一个县市议员由单一家族所控制,因为这项审核程序是必要的。很明显的,副首相所言就是最近闹得满城风雨的查卡利亚丑闻。

纳吉也说这种情况(也就是单一家族同时出现两名成员或以上成为县市议员)以前未曾发生,因为委任制度是根据特定的准绳。

雪州行动党在这里强烈表达我们对副首相言论的不满,因为政府应该做的不是进行另一轮的审核,而是恢复地方议会选举,让选民自行决定谁应该成为他们地方上的县市议员。


更何况,政府并非是第一次设立‘特别’程序来检验或审核各政党被推荐的名单。雪州政府在委任任何人士成为县市议员之前将会把各执政党推荐的名单交给反贪舞剧审核。另外,一些执政党,如马华公会也有内部的面试程序。有了这种种程序,为何地方议会的效率和县市议员的表现不尽差强人意,甚至还陷入重重丑闻?

如果纳吉大谈准绳,那么我们肯定不能忘记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0(2)条文。这项条文的意思如下:

“地方政府的县市议员必须从原本居住在地方政府管辖范围的的人士挑选出来。这些人士必须在州政府当局认为是熟悉地方政府事务,或者是在任何专业领域、工商业有特出的表现,或者是能够在地方议会管辖范围之内代表社群利益。”

我相信许多地方议会都忽略了如此重要的准绳。例如在八打灵再也市政厅,从市政厅网站所获得资料显示,市政厅的四名市议员,即Subramaniam a/l Veruthasalam,Munaliza Bt. Hamzah,Datuk Yahaya B. Bujang以及Krishnan a/l Narayana Redy都不是八打灵再也市的居民,但是他们却能够顺利当上八打灵再也市政厅市议员。

如果类似不遵守条规的事件能够一再发生,那么到底纳吉在谈什么‘特定准绳’?

如果政府的审核程序已经一再被证明是失败的,如果地方议会一致出现行政偏差,老百姓又如何能够对纳吉的‘另一轮遴选程序’有信心?

与其浪费时间设计‘另一轮的遴选程序’,纳吉更应该在政府内推动立法程序,恢复1960年地方政府选举法令,让人民能够透过第三张选票选出他们心目中的县市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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