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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November 19, 2010
雪州议会服务法案乃带领议会改革的重大第一步
我在周一结束的雪兰莪州议会辩论关于《2009年雪州立法议会服务法案》的提案时提出,州政府必须尽快提呈有关法案,让州议会能够独立和专业操作。
我在州议会上提出,随着议会的运作日益壮大,开会的数量逐渐增加、所处理的事务和课题也越加繁重,因此州政府必须严正考虑提呈这项法案,让州议会拥有本身独立运作的空间。
此外,随着议会所处理的事务日益繁重,加上州议会已经成立三个专案委员会(Select Committee)监督地方政府、土地局以官联公司的运作,因此州议会也必须提供足够的人力和专才协助这三个专案委员会。
我在州议会辩论这个提案的时候强调,若《2009年雪州立法议会服务法案》最终能够通过,那么这将再次让雪州耀视国内所有议会,因为雪州州议会比国会成为马来西亚议会民主改革的先驱。这绝对符合雪州作为马来西亚先进州的称号。
《2009年雪州立法议会服务法案》将会是议会民主改革的第一步。英国西敏斯特议会民主制度,以及其他先进英联邦国家议会民主制度将是民联议会改革的参考模式。例如在英国国会,议长的遴选制度是以秘密投票的方式进行,意即朝野议员都可以依据本身的意愿,无需受制于党鞭而投下心中所属一票。议长必须获得至少50巴仙的选票,如果没有获得50巴仙的选票,那么获得最低票的候选人将会被淘汰出局,然后进行第二轮选举,直至选出获得50巴仙多数票的议长为止。
议长中选后必须保持超然的态度,甚至必须辞掉党籍、推出政党政治。当议会解散之后,议长仍然可以参与选举。根据英国国会传统,一般朝野政党都不会派员出战议长的选区。虽然如此,英国媒体报道议长的选区最近也有英国数个小党派员参选。
另外一点,虽然英国国会和大马国会一样,即必须经由首相向国王/英女皇(最高元首)进谏解散议会,但是英国和大马不同的是英国国会的解散日期众人皆知,不像大马往往依靠首相的灵感或喜好。
其实,《2009年雪州立法议会服务法案》不是什么新的改革,因为过去60年代也曾制定《1963年国会服务法令》(Parliamentary Services Act 1963),只是随后在90年代废除了,如今则是恢复有关体制而已。
因此,我希望州行政议会最终能够提呈这项法案予来届州议会,加强州议会的问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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