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邦再也市议会的威信不在,因为2006年9月5日星期二的《太阳报》指出,市议会在决定委任一家财团公司处理市议会管辖范围内的害虫控制时不决先行。该报指出市议员李华民的谈话,即市议会财务委员会在2006年8月28日星期一的内部会议上已经决定展缓实行有关指令,但是市议会在8月30日星期三的月常会议上却决定继续实行有关指令,只是市议会允许其他公司加入该财团公司。
‘不决先行’所要指出的就是这事件。我在8月30日时便连同武吉加星支部财政吴炳顺尝试列席市议会的月常会议,因为闹得满城风雨的害虫控制经营权风波可能成为市议会月常会议的议程之一。
很不幸的,我们两人由于没有得到市议会主席的准许,结果只议会秘书Slamat Hamzah要求我们离开会议室。
我们过后所能够理解的是,市议会将会继续实行有关指令,Konsortium SJ害虫控制有限公司依然可以在市议会管辖范围之内进行有关活动,惟其他有兴趣的公司可以加入该财团公司,以方便市议会监督它们的服务素质。
话说如此,我们当时(8月28日)出席市议会月常会议时并不知道市议会财务委员会在2006年8月28日星期一的内部会议上已经决定展缓实行有关指令。如果李华民所言属实,那么市议会是否因此陷入一个自相矛盾的状况?到底月常会议可否推翻财务委员会的决定?还是月常会议必须接纳财务委员会的决定?月常会议的会议常规是否有详细阐明这些细节?还是会议常规是否有允许市议员已秘密投票的方式来推翻市议会主席的单向决定?
背后更大的问题就是:如果这种‘不决先行’被证实是违反条规的,那么谁应该负起最大的责任?市议会的指令还成不成立?
《太阳报》也同时指出莎亚南高亭曾经作出宣判,即雪州经济行动理事会(Majlis Tindakan Ekonomi Selangor,MTES)并不是一个正式的组织,因此没有任何决定权。如果这个指责又成立,这意味着市议会可能有犯上第二个错误。
我们曾经劝告梳邦再也市议会在处理这事件上必须秉公和透明处理,展缓实行有关指令,并且召开三照(商家,害虫控制公司和市议会)对话,以便能够构思出一个三赢方案。与此同时,雪州经济行动理事会应该基于透明和良好施政的原则,公开梳邦再也市议会提呈给该理事会的报告书。这是我们迄今所采取的立场。市议会一意孤行只会引起更多人的反感。
李华民——8月30日您去了哪里?
虽然雪州行动党欢迎梳邦再也会财务委员会的决定(即展缓试行有关决定),但是我还是不能明白,为何李华民不能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做事?这是因为他本人就没有出席8月30日这么重要的会议,好让他能够众市议员在讨论这个课题时提出财务委员会的这项决定,让市议员和主席也知道。
如果李华民却是有诚意为民请愿,如果李华民口口声声表示他从第一天就表示不赞成单一公司垄断和约,诚如2006年9月5日《太阳报》所报道的,为何他缺席会议,从而错失机会,让市议员和主席知道委员会的决定?为何李华民自己不出席,不争取,反而却必须让其他人为他代劳?难道这就是一名双议员(州议员兼市议员)的责任吗?
我希望李华民除了能够质问市议会的决定之外,也能够一五一十地交待此事?
将针对我们不被允许列席月常会议与州务大臣要求见面和投诉
根据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23条文,所有地方政府的会议必须公开给公众人士和媒体代表参与,除非市议会另有议决。
由于这涉及地方上的良好施政,而市议会事务属于州政府管辖权限,因此我将会致函州务大臣,要求见面以表明问题的严重性,我们也呼吁大臣能够针对我们不能出席月常会议而至少向警告梳邦再也市议会。
‘不决先行’所要指出的就是这事件。我在8月30日时便连同武吉加星支部财政吴炳顺尝试列席市议会的月常会议,因为闹得满城风雨的害虫控制经营权风波可能成为市议会月常会议的议程之一。
很不幸的,我们两人由于没有得到市议会主席的准许,结果只议会秘书Slamat Hamzah要求我们离开会议室。
我们过后所能够理解的是,市议会将会继续实行有关指令,Konsortium SJ害虫控制有限公司依然可以在市议会管辖范围之内进行有关活动,惟其他有兴趣的公司可以加入该财团公司,以方便市议会监督它们的服务素质。
话说如此,我们当时(8月28日)出席市议会月常会议时并不知道市议会财务委员会在2006年8月28日星期一的内部会议上已经决定展缓实行有关指令。如果李华民所言属实,那么市议会是否因此陷入一个自相矛盾的状况?到底月常会议可否推翻财务委员会的决定?还是月常会议必须接纳财务委员会的决定?月常会议的会议常规是否有详细阐明这些细节?还是会议常规是否有允许市议员已秘密投票的方式来推翻市议会主席的单向决定?
背后更大的问题就是:如果这种‘不决先行’被证实是违反条规的,那么谁应该负起最大的责任?市议会的指令还成不成立?
《太阳报》也同时指出莎亚南高亭曾经作出宣判,即雪州经济行动理事会(Majlis Tindakan Ekonomi Selangor,MTES)并不是一个正式的组织,因此没有任何决定权。如果这个指责又成立,这意味着市议会可能有犯上第二个错误。
我们曾经劝告梳邦再也市议会在处理这事件上必须秉公和透明处理,展缓实行有关指令,并且召开三照(商家,害虫控制公司和市议会)对话,以便能够构思出一个三赢方案。与此同时,雪州经济行动理事会应该基于透明和良好施政的原则,公开梳邦再也市议会提呈给该理事会的报告书。这是我们迄今所采取的立场。市议会一意孤行只会引起更多人的反感。
李华民——8月30日您去了哪里?
虽然雪州行动党欢迎梳邦再也会财务委员会的决定(即展缓试行有关决定),但是我还是不能明白,为何李华民不能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做事?这是因为他本人就没有出席8月30日这么重要的会议,好让他能够众市议员在讨论这个课题时提出财务委员会的这项决定,让市议员和主席也知道。
如果李华民却是有诚意为民请愿,如果李华民口口声声表示他从第一天就表示不赞成单一公司垄断和约,诚如2006年9月5日《太阳报》所报道的,为何他缺席会议,从而错失机会,让市议员和主席知道委员会的决定?为何李华民自己不出席,不争取,反而却必须让其他人为他代劳?难道这就是一名双议员(州议员兼市议员)的责任吗?
我希望李华民除了能够质问市议会的决定之外,也能够一五一十地交待此事?
将针对我们不被允许列席月常会议与州务大臣要求见面和投诉
根据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23条文,所有地方政府的会议必须公开给公众人士和媒体代表参与,除非市议会另有议决。
由于这涉及地方上的良好施政,而市议会事务属于州政府管辖权限,因此我将会致函州务大臣,要求见面以表明问题的严重性,我们也呼吁大臣能够针对我们不能出席月常会议而至少向警告梳邦再也市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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