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une 30, 2015

我挺彩虹

上周五,美國最高法院以5比4的投票結果裁定,聯邦憲法保護同性結婚的權利,從而讓同性戀權益運動獲得了尋求已久的勝利。在這份具有歷史意義的判決意見書中,大法官安東尼·M·肯尼迪(Anthony M. Kennedy)代表多數意見寫道:“沒有哪種結合比婚姻更為深刻,因為婚姻象徵著愛情、忠貞、奉獻和家庭的最高理想。兩個人通過婚姻的方式結合,成為更好的人。”

我知道佛教對同性戀採取比較溫和的立場,進而促使我通過網路搜尋各佛教大師對同性戀的看法。雖說佛教界人士對同性戀並無統一看法,但以下諸位大師的看法值得我們留意:

1,達摩難陀尊者說:“佛教並不承認婚姻是上帝許可的結合,似乎這樣就使性事突然合法了。性事是一種人類活動,與天堂地獄無關...性事上的檢點只是五戒之一。殺生要嚴重得多,因為你更為惡意地傷害了另一個生命...佛教並不把同性戀看成是錯誤,而異性戀就正確。兩種都是用身體進行的性行動,都是淫欲的強烈表現,都增加我們對現世的渴望,使我們在輪回中陷得更久...總之,同性戀與異性戀一樣,起源於無明,當然沒有基督教意義上的有罪。所有形式的性事增加對身體的淫欲,渴望,執著...我們不譴責同性戀是錯的,有罪的,但是我們也不遷就它,這是因為它與別的性事一樣,延緩我們從輪回中的解脫。”

2,星雲法師說:“同性戀無關對錯。那只是人們作的眾多事情之一。如果不會互相彼此傷害,他們的私人生活是自己的事。我們應該包容而非拒絕他們。然而世界要接受同性戀仍需要很長一段時間。我們所有人都應該學著包容他人的行為。”

3,釋昭慧法師的同誌平權理念。近代北傳佛教亦有因主張同性戀和異性戀並沒有神聖與罪惡的分野,也沒有蒙受祝福與承受詛咒的殊遇。兩者的情欲,同樣構成系縛身心的猛烈力道;同樣會因縱情恣欲或獨占心態,而導致傷己傷人的罪行;同樣可予以節制或予以戒絕;同樣可予以轉化或予以升華。釋昭慧進而主張佛弟子應大力支持同誌爭取平等對待的權益的觀點。

總結來說,佛教徒雖不一定能夠接受同性戀,但也不贊成社會持續歧視、排斥、非議、譴責、打壓甚至懲罰同性戀人士。佛教的這個觀點與許多一神教(monotheism)的觀點有很大的不同,或許可以針對這個課題開啟更多宗教對話的空間。

如果你認為眾生皆是平等,如果你認為世界應該多一點關愛,少一點壓迫,你應該會為美國最高法院的這一個標杆性判決感到鼓舞。我的大頭照,除了凸顯自由二字、平反六四的黑底照之外,今天也掛上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