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前我在吉隆坡十五碑某興都廟出席前巴生哥打阿蘭莎州議員馬諾哈蘭女兒的婚禮。席上與許多律師友人談起最近數位“敦”量級人馬及家屬遭反貪會逮捕、調查和控告。
席上有一位著名律師認為反貪會未必能夠以收取賄賂或濫用職權罪名控告敦達英或他的妻子。這是因為要控告敦達英或其内人以賄賂或任何不合法方式,不管以聯名或以個人名義擁有的方式獲得巨額資產,其舉證門檻(Burden of proof)太高了。
這是因為執法單位需要花許多時間和資源調查敦達英和内人,到底他們倆是在什麼日期、時間、地點、通過誰拿到什麼好處?然後他們兩人又提供了什麽方便給對方?這個所謂的方便是否是他們兩人所擁有的?當時他們兩人當時是否擁有任何公務或職權在身?這裏面的千絲萬縷全部都要調查清楚,況且必須掌握實質證據才能以賄賂或濫用權力的罪狀控上法庭。
只是時間久遠,反貪會有能力在一兩年的時間之内張羅足夠的證據以貪污罪名把他們控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