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納吉在SRC案件中獲得最高元首有條件特赦,以居家服刑的方式服刑至刑期屆滿為止。坊間雖然一片嘩然和不滿,但這究竟是最高元首的憲制權利,因此安華領導的政府能夠做的不多,至少不能扭轉最高元首的決定。
這是否代表政府什麼都不能做?我認為不是。只要不逾越法律的界限,我們當然可以針對最高元首的決定提出看法。甚至,我覺得政府可以做的還有很多,至少是在法律上。
首先,我們必須詳細閱讀最高元首馬來文版的諭令。其內容大概是說最高元首有條件允許目前正因為SRC案件入獄服刑的納吉以居家服刑的方式行刑至2028年8月23日,條件是納吉必須繳付5000萬令吉的罰款。上任最高元首其實已經在2024年2月的特赦局會議時就決定把納吉的罰款從原本的2億1000萬令吉降至5000萬令吉。因此我認為這5000萬令吉的罰款並不是新鮮事。
有趣的地方在這則文告的最後一句。這句話說納吉必須遵守當局所規定的條件(syarat-syarat)。如果他違反任何一個條件(syarat-syarat),那麼這項有條件的特赦將遭撤銷,納吉必須重新回到牢房服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