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7月5日刊登在《南洋商報》言論版,題為“港人對前途豈能不憂心?”的文章引起廣評論。支持、批評、揶揄者皆有。有一位論者,筆名瑜夫索性直接在標題點名直問我反些什麼?
質疑或反對我言論的都提出許多看法。我不敢說我的看法一定正確,也不認為我反中。至於批評我的是“左膠”或“大中華膠”與否,則有大家評論,但是我願意和大家分享我掌握的客觀事實與資訊,然後解釋為何我會得出相關的主觀立場。
其實不管是六四事件、佔中事件、雨傘革命、銅鑼灣書店事件、旺角事件、還是最近發生的一連串事件(香港某些輿論甚至把所有相關的事件成為新己亥事變),這些和我們沒有直接關係。
既然不相關,為何評論?這是第一個問題。
其實,我針對這個課題前後發表了兩篇文章。第一篇則是刊登在6月19號的《中國報》,題為“香港《逃犯條例》引發信心危機”。第二篇則刊登在《南洋商報》,亦是議論較多的文章。這兩則文章必須同讀,尤其是我在第一則文章最後一段文字如下:
“如果大陸政權和特區政府無法守諾,真正貫徹“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精神,東南亞各國政府及其他和大陸有經貿關係的外商企業,包括各個在一帶一路框架下進行的國與國協議,大陸政權和特區政府又如何取信於他們?”
這段文字,巧好回答以上第一個問題。中國即要成為大國,必須承擔大國的責任和風範。套用一位立場親中的香港時事評論家劉夢熊的說法,中國共產黨必須從強調目標公義、忽略手段正當性、罔顧程序公義,過渡成為一個注重法治、尊重民權以及弘揚程序正義的執政黨。只有這樣,中國共產黨一黨獨大領導的大陸政權才能在世界舞台成為中外各國尊敬的泱泱大國。
有論者問我,到底我這個毫無相關的馬來西亞人,到底不滿香港《逃犯條例修訂案》裡面的什麼東西?這是第二個問題。
其實這個問題,我在第一則刊登於《中國報》的文章就稍微提到。我在這裡稍加回應,反對該修訂案的香港群眾不只是一般年輕學生,甚至香港各階層工商金融界人士,包括許多親中人士。無奈港府態度強硬,引發一連串的示威遊行,導致社會嚴重撕裂。
誠如香港才子陶傑所言,《修訂案》並沒有設下追溯期。因此香港工商金融界人士,如果過去任何時期在大陸投資設廠有行賄官員、或在娛樂場所尋歡作樂,或因此冒犯某些人,爾後有人報公安,倘若港府通過《修訂案》,那麼大陸執法單位是可以通過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把這些人士引渡上大陸受審。
大家亦不能忽略,香港《基本法》第158條款授權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基本法》擁有最後法律解釋權,意味著港府在《基本法》下修訂的任何法律,其最終詮釋權歸人大常委會。大陸的司法是否獨立,大陸是否是一個法制國家,大家心中有數。再加上銅鑼灣書店事件的陰影籠罩下,港府強行推動修例,豈能不激怒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