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關公文化節日前在安順舉辦活動,遊行隊伍當中有來自大陸的信徒們拿著中華人民共和國五星紅旗遊街,結果被伊斯蘭黨炒作。一時之間許多友族網民在網絡聞風起舞,趁機興風作浪。
發生這樣的事情,巫青團團長艾克瑪怎麼可能落人之後?他在網絡批評這些人士在馬來西亞揮舞五星紅旗之外,也把早前在檳城唸書的大陸學生揮舞五星紅旗牽扯在一起。
有人評論,如果在馬來西亞的外國人士揮舞他們國家的國旗,那是何錯只有?如果伊斯蘭黨和艾克瑪誤會馬來西亞人不能揮舞外國國旗,那麼過去一年多許多群眾揮舞巴勒斯坦國旗又該何辦?
針對這點,《1949年國徽(展示管控)法》嚴格禁止任何人士,包括外國公民在馬來西亞展示本國國旗。即便是展示來自任何國家的政治運動或政黨標誌,這個法令亦是同樣禁止。
我想,如果真的嚴格執行這個法令,如有外國球迷在馬來西亞的球場揮舞本過國旗為他們國家的運動健兒打氣,那個也是犯法嗎?
這聽起來相當匪夷所思。雖然這條法令表示部長可以動過書面指示或憲報公佈豁免相關規定,但是難不成每次內政部長都要簽發指示允許在馬來西亞的外國球迷揮舞他們的國旗吧?
雖然行政單位為展示外國國旗而立法管控乃無可厚非之事,但是這條在1949年立下的法律,顯然已經過時。
這是殖民地時代的法律,也是我國面對共產主義威脅和動盪不安年代的產物。這也能夠解釋為何我國會出現這樣的法令。
因為在這樣的法令之下,不僅是那些揮舞五星紅旗的大陸遊行人士會受到法律制裁或對付,甚至在全馬各地大大小小的甘榜或清真寺張掛巴勒斯坦國旗的人士也可以在同樣的法律之下收到對付。
這條法令並不只是規範外國國旗的展示而已,它也有可能包括任何展示印有這些國旗或徽章的宣傳品,只要這些宣傳品是置放在公共場所。
如果這樣,那些經常在各個公開聲援巴勒斯坦活動上穿戴象徵巴勒斯坦民族解放運動的黑色鐵絲網圍巾和巴勒斯坦國旗,如果沒有獲得內政部長的書面允許展示圍巾和國旗,那麼也是犯法。
我認為如果外國代表團在馬來西亞代表本國出席國際活動、峰會或體育文化項目,當局可以豁免或簡化相關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