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ne 13, 2018

議會專責委員會


希盟聯邦政府執政一個多月,首相敦馬哈迪及其內閣大刀闊斧、雷厲風行的改革手腕,普遍上獲得媒體大眾的一片好評。由於媒體鬆綁,加上國陣現處頻臨崩潰之際,制衡無力,因此輿論都投放到內閣會議,以了解行政權將推行哪一方面的新政。

就此,議會的監督權力更顯重要。雖然目前議員們都還沒有宣誓,議會也還沒有選出下一任的議長,但是現在把焦點投放在希盟掌權後的議會,包括各州州議會會有什麼新的氣象也無妨。

《希盟競選宣言》其實就有多處提到這點。基本上,議會的角色和權力是要制衡行政權以及司法權。本文就是要特別提到議會專責委員會如何能夠加強議會監督行政權。

議會專責委員會源自近代英國國會的產物。英國政府根據1976年成立的程序專責委員會的建議,於1979年成立了部門專責委員會,它建議任命一系列專責委員會,涵蓋所有主要部門,具有廣泛的職權範圍,並有權任命專家顧問。它還建議委員會成員的選擇應獨立於黨鞭,而由遴選委員會選擇。於是在1980年,英國國會變成立了14個專責委員會,監督行政權。

針對這點,《宣言》內的許多篇章都有提到這點。例如在宣言的第49頁就提到要加強國會的監督能力,平衡首相和行政權。《宣言》的第51頁,希盟建議把反貪污委員會列為憲法承認的委員會,以及規定該委員會直接向國會負責,而不再是向首相負責。

《宣言》同時也提到遴選反貪會專員的責任落在國會的身上。《宣言》的第16項承諾就是恢復議會體制的尊嚴,其中希盟還倡議恢復《1963年國會服務法令》,以達三權分立。此外,國會上下議院議長一旦上任不能涉足政黨政治。

《宣言》的第56頁特別提到要設立一套完整的專責委員會系統,同時必須為委員會提供強大後援,支援委員會監督各個部門。此外,行政機構各個委員會的成員,如人權委員會、選舉委員會、反貪污委員會以及司法委任委員會都必須經過國會專責委員會的審核後才能獲得委任。

《宣言》的第60頁也提到要成立一個檢討選舉程序的國會專責委員會,以檢討和加強馬來西亞選舉制度的透明度。《宣言》的第70頁提到要成立一個專責委員會,以檢討官聯公司在海外的投資活動。

內閣推陳出新,人民肯定歡迎,但是施政力度和成效到底如何,則必須依靠議會制衡與監督。要承載這項重擔,國會和各州州議會都必須對現有的體制架構進行大整頓。雪州在2008年已經在這方面下了許多苦工,國會和其他州屬大可參考雪州的模式為起點,若要持之以恆雪州的模式並不足以推行《宣言》裡面的種種承諾,因此在推行健全的議會民主以及強化專責委員會方面,全馬14個議會未來肯定還有更多工作要完成。媒體作為第四權,可以在這方面多加留意和報導。

劉永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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