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ly 15, 2020

國盟視《議會常規》如糞土

馬來西亞國會下議院《議會常規》第三條是這樣寫的:

“3. Bila-bila jawatan Tuan Yang di-Pertua itu kosong, baik dengan sebab dibubarkan Parlimen atau dengan lain-lain sebab, maka Majlis, sebaikbaik cukup bilang ahlinya, hendaklah memilih Tuan Yang di-Pertua.”

《議會常規》第四條則規範推選和選舉新議長所必須遵循的程序。

這表示,如果議長這個位置沒有懸空,則沒有必要推選新的議長。那麼這個位置在什麼情況下才懸空?最常見的例子就是議長去世、辭職或因客觀環境導致議長不能正常地履行議長職責,例如議長已經不是馬來西亞公民、被判入窮籍或神智不清。

如果議會已經解散,那麼卸任的議長則成為看守政府,直至下一屆的議會選出新的議長為止。照這樣看,只有在非常罕見的情況下,議會才必須在中途推選一位新議長。因此昨天發生在下議院的鬧劇,實屬黑幕。

這是因為議長這個位置根本沒有出現任何空缺,何須推選新議長?既然《議會常規》第三條所規定的情況不存在,那麼何來推選新的議長?

因此,兩天前後門首相慕尤丁以兩個動議,即上午第一個動議撤換現任議長阿里夫,和下午第二個動議推選阿茲哈成為新議長。這樣的方式並不正常,畢竟《議會常規》第一條已經規定每一屆議會必須進行的第一項議程就是遴選新的議長。本屆下議院恰好已經在兩年前在這個常規之下推選丹斯理阿里夫成為下議院議長。同一個時候,國會下議院也根據程序推選兩位副議長即倪可敏和拿督拉昔。

如果現在有議員再來一個動議撤換議長,難道不是多此一舉嗎?既然後門首相提出動議,那就辯論吧。可是這項動議竟然只允許兩位在野黨議員各自發表約十分鐘的演講就匆匆通過。

如果要推選新的議長,理應所有議員不管朝野,都必須事先獲得通知,然後行使權利在適當時間內提名本身屬意的候選人成為議長。

在2013年大選後的下議院會議,希盟的前身民聯也曾經推動議長選舉。當時民聯提名前聯邦法院法官拿督阿都卡迪蘇萊曼為下議院議長候選人。安華當時表示,議長一職須由獨立、無黨派立場且有能力資格任職的人任命。雖然國陣候選人班迪卡已經辭掉黨職,只保留普通巫統黨員籍,但是後來所發生的事情證明班迪卡並非是一名真正超越黨派的議長。

竟然,後門政府竟然也粗暴地繞過這個程序,因為下午第二個動議竟然是後門首先站起來喊了一個動議就匆匆通過。

議會改革是希盟改革議程重重之首。然而,後門政府主政後,國體禮崩樂壞!換句話說,後門政府正在以最快和超乎選民想像的速度來摧毀和拆除希盟自2018年以來推行的良政和改革。

樂觀地說,後門政府的第一個動議雖然以111對壘109獲得通過,但是他們的人數竟不到一半議員的門檻!馬哈迪、沙菲益以及安華聯手合作卻能夠湊足109位議員,再再證明在野黨團結對抗國盟的重要性。

如果把主持議會的副議長拿督拉昔和緊急入院的沙巴團結黨主席兼哥打馬魯都區國會議員拿督斯里馬西墓翁吉利計算在內,國盟在下議院的支持人數只有113人,比簡單大多數只是多出一人而已。如此數目,國盟猶如牛角上的雞蛋,其政權岌岌可危!

劉永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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