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pril 15, 2026

不應允法庭對未成年重犯判成年人刑罰

        


2026年《議長杯》雪州國會式華語辯論比賽剛剛落幕。決賽題目是“馬來西亞應允法庭對未成年重犯判成年人刑罰”。這個辯題相信和去年一單發生在八打靈再也白沙羅國中四小16歲女學生葉芯嫙的校園命案有關,因為涉案者是同校一名年僅14歲的男生。

        參與和籌辦辯論比賽的都是在籍中學生,屬於未成年少年。這個課題或辯題肯定也和他們切身利益有關係。相信這起命案也讓他們對這個辯題有深刻了解。

        根據馬來西亞的法律,所有關係到未成年涉案者,不管是重案還是一般的刑罰,都必須依據《2001年兒童法令》所設立的制度和框架進行審訊。其核心理念與刑事法庭不同,趨向於改造和康復,而非懲戒。

        在這個框架之下,法庭將會設立一個兒童法庭,審訊是以閉門的方式進行,所有關於這名未成年的涉案者的個人資料一律不能外洩。涉案者一旦背叛罪名成立,一般不予以監禁,而是遭送往改造中心。

        首先我們必須搞清楚辯題的定義。什麼是“未成年”?什麼是“重犯”?

        一般來說,如果依據《刑事法典》和《兒童法令》,其定義就是簡單來說就是18歲以下的男女人士。

        法律上並沒有定義什麼是重犯,但是有規定哪一些刑事罪是允許警方和執法單位在沒有搜查令之下就可以進行搜尋的刑事案件,這包括持械搶劫、強姦、謀殺、非法擁有槍械或叛國等等。

        法律上也規定一些可以未經審訊進行扣留的案件,一般都是涉及國家安全的刑事案。除了這些,還有一些刑事案的最高刑罰是死刑,例如販賣毒品、謀殺或非法擁有槍械等。

        馬來西亞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簽署國之一,有法律責任依據《公約》維護兒童權利,針對未成年罪犯給予特定的審訊安排。這是基於法律裡面的精神,即未成年人士的心智發展不成熟,他們需要的是輔助、改造,非監禁懲治。

        有鑑於此,針對未成年嫌犯罪名成立,例如謀殺案罪名成立,我國的法庭不能處以絞刑,而是依據法律把孩子送往監獄,並且必須和其他成年凡人分開。刑期由各州統治者或最高元首決定和定期檢討。

        目前關鍵在於那些剛剛剛超過18歲的罪犯,他們無法享有法律賦予未成年人的保護,卻未必有足夠的社會經驗去了解他們所進行的刑事活動對他們所造成的影響。這類型的“成年人”成

        在2007年在新加坡被控涉嫌販毒的19歲沙巴州青年楊偉光就是最好的例子。楊偉光罪名成立後依法被判死刑,後來因新加坡修改法令,允許涉案者對破案有重大貢獻免除死刑,才保住性命。

        我國現有的法律已經足夠應付審訊和改造未成年涉案者犯罪的需求,如果修法允許法庭以成年罪犯的懲治方式來懲治未成年犯罪者,此舉將違反國際公約,影響我國的國際聲譽。短期之內,應該無法實行。

劉永山

雪蘭莪州立法議會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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