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ugust 16, 2017

反貪會先扣後查?


負責處理非法工廠事務的檳城州行政議員彭文寶上周五在反貪會錄取口供時被反貪污委員會逮捕,以協助調查一間位於威省雙溪裡武(Sungai Lembu)一所生產活性炭(Activated Carbon)工廠自2007年非法運作的案件。

反貪會在逮捕彭文寶前一日便和移民廳聯合取締這家工廠,再突擊威省市政局,從中取走大部分資料。調查貪污案一般求快求準,以便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收集最重要的證據,避免重要證物被銷毀。

其實最關鍵的問題不是彭文寶是否有發出類似的公函,而是到底反貪污有沒有足夠的表面證據懷疑彭文寶獲取該工廠的的利益?

畢竟類似這樣的工廠在全國各地比比皆是。雪州政府也面對諸如檳州政府所面對的問題,如丹絨士拔的非法養豬場、士毛月的非法工廠導致河流污染,造成雪州斷水。不久前,馬六甲巴也明光和吉打州政府在過去數年也曾經面對非法養豬場的問題。

在許多新村,也有許多商店、餐館或神廟在住家運作,不只製造噪音,還引起衛生問題、交通問題等等。在許多花園住宅區,居民經常投訴市議會允許電訊公司安裝的電訊塔,發放輻射影響居民健康。

這類建築物或工廠通常沒有地契、或有地契但從事不符合地契條件的活動、或違反地方發展大藍圖、或沒有商業執照。如果反貪會真的要去調查,恐怕全國各地的反貪會扣留所會人滿為患。可是為何不偏不倚被逮捕歸案的是彭文寶?問題在於反貪會是否獲得表面證據,證明彭文寶或者其家屬確實收取相關方面的利益,不管這方面的利益是以什麼方式來輸送?



或者是反貪會必須把彭文寶扣押下才能進行這方面的調查(因為擔心彭文寶會干擾證據或消滅證據)?既然反貪會有法律權利要求銀行提供相關的資料,難道反貪會不可暗地調查,無需大動干戈扣留彭文寶?五天的扣留期又是否合理?我們無法通過法律和媒體獲得答案。

更何況,今年五月的州議會,彭文寶已經在州議會提出,政府已經採取行動把該工廠的業者控上法庭。因此貪污之名表面上似乎很難成立。如果彭文寶可以在這樣的情況下被扣留五天,那麼本人之前曾向反貪會舉報總檢察長在調查1MDB醜聞有出現利益輸送之嫌,此案該如何交代?

在缺乏重要表面證據下,反貪會並不應該貿貿然扣留涉案者,因為這樣不僅打草驚蛇,也為當事人製造不公。他日當事人起訴政府若勝訴,政府必須動用人民的錢來賠償。有了郭素沁的前車之鑑,執法單位不能再隨意濫權,以查案之名隨意逮捕當事人。

劉永山
甘榜東姑區州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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