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September 18, 2012

控方无法证明参与黄潮日集会 潘俭伟刘天球等21名被告获释

这是我在2008年11月9日晚上在八打灵再也警局总部所拍下的照片。警方在逮捕我的时候抓伤我。

这是我在今天上午法官作出判决之后在庭外和另一位被告保利诺神父在庭外合影。

摘自《当今大马》
高嘉琪
2012年9月18日 上午11点22分

经过近4年的审讯,八打灵再也地庭今早裁决,21名被控参与2008年11月黄潮日一周年纪念烛光会的在野党议员与社运人士表面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21名被告年龄介于28至65岁,其中19人是男性,2人是女性。

其中有3人是行动党代议士,分别是八打灵再也北区国会议员潘俭伟、雪州行政议员刘天球与雪州甘榜东姑州议员刘永山。

其余被控的人士包括沙亚南天主教会的神父保罗力诺(Paulino Miranda)、社运人士黄文强、行动党八打灵再也市议员张菲倩及律师阿索(Ashok Kandiah)。

无法证明违反警方指示

承审的地庭法官哈雅都(Hayatul Akmal)判决时表示,控方没有足够证据显示,被告们涉及非法集会及违反警方指示。

法官指出,控方传召的证人彼此供证不一,出现空隙(gap)。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法官也说,被告被指在八打灵的东部草场(Padang Timur)一带非法集会,但控方没有证据显示这是一场经过策划的集会。

自动集会不需要准证

哈雅都在判决时表示,警方原本禁止他们在八打灵再也市政厅公民礼堂集会,也封锁了现场,之后怀疑同一批人转去了东部草场与Ampcorp广场,因此在东部草场逮捕被告们。
 
惟哈雅都表示,控方没有证据显示被告有策划地在东部草场举行非法集会,他们充其量只是自动聚集(spontaneous),而不是经过策划的集会。

衣着不一非策划集会

她续说,若是这种自动集会,就无需申请警察准证。

哈雅都也以被告们当时不一致的穿着,力证其看法。她说,这些人士身穿红衣、黑衣、黄衣,以及写着“反对内安法令”字眼的衣服,显示这不是一个有策划的集会。

哈雅都也把矛头转向警方的口供不一致,尤其是警方指示驱散的时间。

抓被告却无法解释原因 

哈雅都也逐一唸出各被告获释的原因,当中包括没有证据显示他们在集会扮演的角色,还有警方证人无法解释其中一名被告被捕的原因,以及也有被告是在离场时才被捕。

她指出,尽管被告被控违抗警方的驱散指示,但警方证人供词时所说的警方指示驱散的时间却有所不同 ,包括10点、10点15分等。

“为此,(若)只为了要他们解释这些疑点,法庭的看法是无需喻令被告抗辩;若(此案)有疑点,疑点(利益)应归于被告,我喻令释放被告们。”

希望总检察长不会上诉

哥宾星在休庭后向媒体表示,其当事人案等了4年才盼到审讯结果,过程冘长。

“政府废除警察法令第27条文后发生了很多事,地庭今日下达的是强而有力的判决,我认为总检察署应该好好研究地庭所提出的判案理据。”

“我希望,总检察长不会进行上诉。”

另一方面,现身为被告们打气的行动党国会领袖林吉祥也说,“我欢迎地庭的裁决,但事实上总检察署一开始就不应该提控他们,总检察长也应该更改其思维。”

刚洗脱罪名的潘俭伟则表示,地庭的判决是让集会自由运动取得一次胜利。

这些集会者也在法庭宣判后也在庭内欢呼骚动,令庭警被迫喝止他们,他们随后在庭外开心的举起胜利V手势与竖起姆指。

案件去年开审传21证人

此案是在2011年3月开审,控方共传召21名证人,今年8月14日才审结与陈词。

21名被告是参加于2008年11月9日在灵市公民礼堂的“黄潮日”一周年庆烛光会时被捕。这场活动由净选盟举办,以纪念2007年11月9日为争取选举改革与废除内安法令而发起的第一场净选盟大集会.

黄潮周年活动遭警镇压

当时,警方强行镇压烛光会现场,事先封锁所有进入活动地点的公路,更以粗暴手段逮捕23名人士,包括3名行动党议员和1名《当今大马》录影记者苏克里(Shukri Mohamad)。

2009年1月23日,21名集会者在警方法令第27条文下被控非法集会与违抗警方指示两项罪名。

首控状指他们在2008年11月9日晚上9点至10点10分,在八打灵市政厅广场参加非法集会,抵触警察法令第27(5)(a)条文。

第二项控状指他们违抗警方的解散指示,触犯警察法令第27(4)条文。

这两项的控状刑罚一样,即可在警察法令第27(8)条文下,罚款2000至1万令吉,或最高监禁1年。

此案主控官为莱拉娃蒂(Lailawati Ali),而辩方代表律师则是哥宾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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