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媒體獲得獨家新聞,指國會制定反跳槽法令已有初步定案!跳槽的定義共分為三種情況,若是一位人民代議士被政黨開除黨籍,等同於跳槽,其勝選的議席將被懸空,並需進行補選。
報導也指出,如有任何議員退出原屬政黨後,再加入其他政黨;或是一名獨立人士在勝選後才加入某政黨,也屬於跳槽行為。
若是舉行補選,原任議員也有權再次上陣,不再像過去般被禁止上陣長達五年。
不過,若是整個政黨退出某個聯盟並加入其他聯盟,則不算是跳槽!這是本文要重點討論的。
如果要指出當下馬來西亞政壇面對的最大問題,那將會是政治人物的誠信問題。反跳槽法令出台的目的更是要解決政治人物欠缺誠信的問題。
我曾經在本欄已經許多公開場合,包括前年七月在雪州州議會辯論反跳槽動議時說過,制定反跳槽法令的最大障礙就是如何定義跳槽。反跳槽法迄今還是違憲的原因是它限制個人結社自由的權利。
同時,反跳槽法律之所以能夠通過乃是因為聯邦憲法允許國會立法限制人民的結社自由。問題在於,為何國會可以立法限制個別議員的結社自由權,反之卻放任讓政黨享有更大程度的結社自由?難道政黨也不是由政治人物組成的嗎?
許多政治學者和評論人認為,不管我國施行哪一類的反跳槽法令,最終未必能夠根治政客跳槽的歪風。更有輿論認為,當局也可以制定罷免法,賦權選民行駛法律權利罷免任何行為不恰當的議員。也有學者認為,這樣的反跳槽法將會鞏固各個政黨的當權派,導致黨內的異議分子失去空間。
既然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創意無限的政客還是可以鑽法律漏洞,但是鑑於我國自308政治大海嘯以來一直因政客跳槽,破壞政治穩定,因此制定反跳槽法令乃刻不容緩。
如果無法制定反跳槽法,我相信許多選民在來屆選舉以雙腿投票——不是移民海外,而是躲在家裡拒絕投票!
低投票率等於投民主制度的不信任票。不管怎樣,我們絕對不能讓這發生。因此我認為還是必須先立法反跳槽,過後才來彌補或修改不足之處。
有論者認為,這樣的反跳槽法會鞏固黨內當權派人士的權力。我贊成這點,這也是為何我建議單一政黨脫盟也應該被詮釋為跳槽行動。若有這樣的法律規定,日後凡有政黨當權派膽敢如此冒進,則旗下所有民選國州議席將會自動懸空。想必這將會是非常嚴重的動作,因此我敢大膽預計不會有政黨在選舉後拿著議席到處兜售。
尤其是現在政黨碎片化,坊間小黨林立。他們大部分的如意算盤是贏下一兩個議席,然後再拿這些議席四處和其他政黨談判結盟。
雖然如此為反跳槽立法不利於小黨生存,但是我們可以制定一整套法律,讓小黨即便中選一兩個議席也能夠獲得國家所提供的資源來推動黨務。
總而言之,現實生活的反跳槽法令不能僅僅局限在反跳槽法而已,而是必須涵蓋其他事項,如規範政治獻金等等。雖然我們沒有充裕的時間完成所有的立法程序,但是倘若我們先行為反跳槽法立法也是好事一樁。希望此文能夠開啟更多關於這方面的深入討論。
劉永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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