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pril 29, 2026

驅逐州議員後記


        我在週一的雪州州議會下午把八打靈再也美丹花園區州議員阿菲夫驅逐出議會長達三天。這是本屆雪州州議會,也是雪州州議會相隔十多年以來的第一次。

        事關在當天下午的州議會會議,阿菲夫拒絕理解和聽從議長的指示,不願意坐下,反而三番四次干擾議會的進行。為了避免他繼續干擾和浪費議會的寶貴時間,我被迫援引《議會常規》第44(2)條文把他請出州議會三天。

        阿菲夫之所以發難,乃因為他不滿當天中午12點半我在州議會宣布拒絕他所提出的動議,即動議把史里肯邦安區州議員王詩棋呈上州議會特權委員會審理她在州議會所發表的演講是否違反州議會常規。

        簡單來說,我的決定是不予以處理並退回給阿菲夫,因為阿菲夫的動議內容有缺陷、不完整和無法被修補,因此被歸類為不符合《議會常規》。

        我已經在我的面子書專頁張貼阿菲夫動議的內容,如果各位詳細閱讀其內容,各位會發現:

        第一,由於王詩棋關於養豬場的演講稿相當長,但是阿菲夫並未明確且具體地引述到底是王詩棋演講內容中的哪一部分違反了雪蘭莪州蘇丹殿下的御詞、

        第二,阿菲夫亦未明確且具體地引述雪蘭莪州蘇丹殿下御詞中的哪一部分內容被王詩棋的演講所抵觸、以及;

        第三,阿菲夫在動議中提到史里肯邦安的演講違反了《議事規則》第 36(10) 條。但是阿菲夫就只是停在這裡。

        如果我們翻查《議會常規》第 36(10) 條文,我們會發現這個條文還分為三個副條文,即:(a) 對州屬不忠的言論;(b) 煽動反抗政府權威的言論;或 (c) 可能激起馬來西亞各族群間仇恨或敵對情緒的事項。

        上述每一項副條文都需要不同的理解、論據、舉證責任、考量與調查。美丹花園的動議並未明確說明其是指向 (a)、(b)、(c) 中的哪一項,或是其中的哪兩項,抑或是全部。

        若將此情況與刑事法庭的控狀(charge sheet)相比,阿菲夫的動議顯然存在缺陷、不完整且無法補救的。同樣地,若與民事法庭的申索陳述書(statement of claim)相比,其內容同樣存在缺陷(defective)、不完整(incomplete)及無法補救(uncurable)之處。

        如果阿菲夫要指控王詩棋犯錯,他必須一針見血地告訴議會,王詩棋是在何年何月何日何時在哪裡講了哪一句話或哪一個字眼,而這句話或字眼衝撞了蘇丹御詞裡的哪一個部分,因此違反了《議會常規》第36(10)(a)條文。

        我必須澄清,即身為議長,我的裁決必須基於阿菲夫所呈上的通知書裡面的陳述、動議內容以及《議事規則》中的現有條文,而不能僅憑推測(presumption)來判斷。與此同時,阿菲夫在同一天下午繼王詩棋之後進行辯論時,亦未提及此課題。

        有鑑於此,阿菲夫本身不能繼續干擾州議會的進行,更不能佔用州議會的寶貴時間作自我宣傳。阿菲夫和其他55位州議員一樣受到平等的對待,他絕對不能以為自己高人一等,甚至擁有免死金牌或比其他州議員更大的豁免權。

        阿菲夫如有不滿,他應該自我檢討。為何當了兩屆十年的檳城州議員和行政議員以及將近三年的雪州州議員,他還不具備足夠的知識和經驗來草擬一份像樣的動議。

        如果他學不會,他應該在議會外自我沉澱。

劉永山

雪蘭莪州立法議會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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