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September 16, 2008

没有提及《煽动法令》

《东方日报》名家版今日刊登一则由杨善勇撰写,题为“冠英不欲,何施阿末?

文章中有一段落提及:“行动党社青团上上下下似乎全忘了秘书长和他的家人,当年因此吃尽了人生的苦头。翻到2008年9月2日《东方日报》A9版潘俭伟和刘永山分举《法令》与报案书的那张彩照,谁不目瞪口呆:冠英不欲,何施阿末?”

在9月2日当天,本人确实连同八打灵再也北区行动党党员和领袖前往八打灵再也警区总部针对阿末的极端言论报案。

本人在报案后也针对这事件向传媒发表简短的谈话,并且在现场分发本人的报案书。本人也随后在本人的部落张贴本人的文告和有关报案书。详文可浏览这里

针对扬善勇在文章中提及本人要求警方援引《1948年煽动法令》来调查阿末的极端言论,这是不正确的。

本人在向媒体的谈话中没有提及要求警方援引《1948年煽动法令》进行调查。本人仅在谈话中提到阿末的极端言论属于煽动性言论,并且破坏马来西亚的国民团结和社会安宁,甚至伤害各民族的融洽感情,正如本人部落中所言一样。

网络媒体《独立新闻在线》亦通过一则题为“政党莫再诉诸煽动法令,阿末应交巫统选民处置”的新闻报道本人前往警局报案一事。该网站记者陈慧思当天并未在场采访此事,而是在事发后一天电访本人。文章中的报道也一如本人在电访中所言。

新闻中报道本人谈话如下:“提到阿末的言论具煽动性,警方应向他采取法律行动,可他没有具体建议警方诉诸《煽动法令》。问及警方还能援引哪个法令,他含糊回答可能《刑事法典》里还有其它法令可以派上用场。”

这里可能必须加以说明的是,由于本人并非专业律师,因此才提出除《煽动法令》外,警方可能可以援引《刑事法典》进行调查。但是本人必须在此一再强调本人在向警方报案时完全没有提到任何法令,包括《煽动法令》。

杨善勇也提到八打灵再也北区国会议员潘俭伟拿着《煽动法令》与本人合照。其实,潘俭伟当天拿着的是《联邦宪法》,不是《煽动法令》。

有鉴于本人未曾提出《煽动法令》,未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本人谨此作出澄清,以正视听。

1 comment:

amykeyriakumeinyen said...

谢谢你坚持言论自由的立场。那,请你转告党同志潘俭伟,我们对他/民主行动党在这项课题上的立场非常“感冒”。

民主行动党到底支持还是反对煽动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