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馬來西亞,獲得與收入不成正比的財富並沒有觸犯貪污罪名,但是反貪污委員會可以依據《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36條要求這些人士向當局解釋如何獲取這些財富。
舉證責任則落在有關人士的身上。他們必須在獲得通知後準備文件證明他們是通過合法途徑獲得這些財富。如果無法提出合理的解釋,才有可能觸犯貪污罪。
在一些以廉潔見諸的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一旦涉案者獲得與收入不成正比的財富,此人就已經觸犯貪污罪名,可以在貪污罪名下被控上法庭。控方只需在法庭證明被控者所獲得的收入與財富之間的差距即可。在法律上,這是一種預設,其設計目的是為了減輕執法單位的調查工作。
在2009年國會辯論和通過反貪會草案時,有議員質問政府為何沒有把這個規定寫入草案裡面。當時我和他們的立場是一致的,那就是反貪會必須要有這樣的“方便”,才能夠讓貪官們聞風喪膽。
如今回頭再看當初的論述,以及這17年馬來西亞的肅貪路程,雖然馬來西亞還缺乏這樣的法律,但是反貪會在《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36條下,還是可以要求涉嫌貪污的人士拿出證據解釋如何獲得這些額外的財富。
以目前我們所知,反貪會曾使用該法令第36條調查馬哈迪兩名兒子,即米佔和莫扎尼的財富來源。根據 2025 年 1 月的媒體報導,兩人已向反貪會提交申報。目前反貪會還在調查馬哈迪本人及其家族在海外的財富來源。
另外,反貪會也再調查前首相依斯邁沙比利的財富。事關反貪會在“安全屋”搜出價值約 1.7 億令吉的多國貨幣及 16 公斤金條。反貪會過後要求他說明其財產來源。
前首相丹斯里慕尤丁也同樣遭調查。其女婿 (Adlan Berhan)涉及虛報財產與洗黑錢,目前反貪會已透過國際刑警組織對其發出紅色通緝令。
第36條確實讓人「聞風喪膽」,原因在於:第一、其時間調查跨度極大,反貪會可以要求涉案者申報長達幾十年前的資產。例如馬哈迪兒子案就涉及 42 年前獲取的財富。
第二,即使反貪會還沒證明涉案者貪污,但涉案者只要沒報、少報或報不齊,就已經觸犯了第 36(2) 條,最高可判監禁 5 年及罰款 10 萬令吉。對那些達官顯要來說,不要說坐牢5年,即使是一個月也已經夠丟臉。
因此我認為,現有的反貪會法令看來足以讓反貪會針對任何涉案人士進行任何形式的調查。該法令第36條雖然不具備“擁有與收入不成正比財富為貪污”的效果,但是其操作相當靈活。
這樣的設計,也避開挑戰者以《聯邦憲法》賦予的個人財產自由權來挑戰反貪會舉措的合法性,也不會讓該法令遭濫用進行政治迫害。法令已經給予反貪會足夠的威力對付貪官,剩下的就是反貪會獨立運作的問題而已。
劉永山
雪蘭莪州立法議會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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