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法律专家,但是作为一名民选议员,如果我向你说我无法对宪法提供我本身的看法,那么我将不会是一名称职的议员。
霹雳州是我的家乡。从农历新年迄今,霹雳州的政局一直动荡不定。我相信,许多霹雳州子民都深感不安和悲哀。
霹雳州宪法本来可以为这些动荡不安的证据提供正确的指引。不管是霹雳州宪法还是联邦宪法,它们都是奠基于“君主立宪”(Constitutional Monarch)和“议会民主”(Parliamentary Democracy)的制度上。
“君主立宪”的对立面就是“君主独裁”(Absolute Monarch)。根据维基百科全书:“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换句话说,“君主立宪”制度是制约君主权利,让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体制。
“议会民主”制,也称议会制或内阁制,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一种,特点是政府首脑的权力来自议会(即国会或州议会)的支持,而这种支持通过两种途径落实:第一是国会或州议会改选后的多数议席支持,第二是行政首长赢得国会或州议会的信任投票。
因此,所属政党未能赢得国会或州议会大选的政府首长连同其内阁(州:行政议会)必须提出辞职,而未能通过国会或州议会信任投票的政府首长,连同其内阁也必须辞职。由国会或州议会重新在席位居多数的党派中协商选举产生新的首脑与内阁。
霹雳州的宪制危机在于人们对这两个概念——“君主立宪”和“议会民主”——的认识模糊不清。虽然马来西亚长期以来由巫统一党独大执政,因此过去能够作为参考资料的宪制危机例子不多。
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因此现代宪政的特点就是把这三个权力分开,不使其集中在单一机关内的设计。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以及司法权(法庭、法院)、行政权(首相、内阁、州务大臣)和立法权(国会上下议院、州议会、议长)都是三个权力平等的个体。
议长认为谋个议席已经悬空,选举委员会作为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并没有权利对宪法进行自我诠释。即使是总监察署也只能向选举委员会提供法律意见,但是选举委员会没有必要往全听取或吸纳总检查署的法律意见,更何况,选举委员会的责任不是去诠释法律,而是执行进行选举的责任,仅此而已。
议长做出的决定是否就是最后的决定?他的决定是否能够在法庭上被挑战?除非是他的决定明显触犯刑事法,要不然法庭鲜少针对议长的决定作出判决,因为这表面上已经违反三权分立的自然公正原则,即掌管司法权的法官侵犯掌管立法权的议长。
国阵领导的新州政府如认为当前局势不稳定,就应该主动向君主觐见要求解散议会,这是大部分国家的做法。在霹雳州的例子当中,君主不依循政府首脑的劝告解散议会,这在其他国家并不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国阵新州政府既然不解散州议会,但又要堂堂正正上台,那么其合法性至少必须获得议会的通过。可惜的是,国阵并没有胆量通过议会把它的政权合法化。假设国阵要这么做,他们不是不可能达成目标的,因为国阵在州议会获得28个议席,再加上3名亲国阵的独立议员,再加上议长乃来自民联的州议员(民联只有27名议员),那么国阵分分钟在州议会获得比民联更多的议席。当然,事情发展至今时今日,这三名独立议员的法定地位也受质疑,必须等待法庭的判决才能决定。
无论如何,通过议会把政权合法化是必要的步骤,因为议会民主的特点就是:执政权乃是来自议会。只有在议会获得大多数议员的通过,这个政权才是合法的政权。这是许多朝野政党忽略的一点。现在的霹雳州政权是否是合法性的政权?如果以以上标准来审核,肯定是不合格。
令人悲哀地,霹雳州的宪制危机也让人们看到公共服务不能公正执行命令的悲哀。
州议会秘书有权利违抗议长的命令,拒绝召开州议会吗?英联邦遗留给许多殖民地最为宝贵的就是一套文官系统,或公共服务。公务员必须是大公无私,保持中立,处事决定不偏不倚。
在著名电影《Valkyrie》中有一幕是这样的:负责暗杀希特勒的史大芬勃在事后从中央政府总部办公室向中央通讯社发出通令逮捕希特勒的党国卫队,希特勒也从暗杀地点发出通令逮捕史大芬勃等刺客。中央通讯社同时从两个地方发出相互矛盾的电报,他要把那一封电报发出去呢?
结果,他把两封电报都发出去。虽然这个片段可能是虚构的片段,但是这就是公共服务不偏不倚的可贵之处。如一个非英联邦制度的国家的公务员在二战独裁统治时期都能够办到不偏不倚的态度,马来西亚为何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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