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May 25, 2017

撤除陳長峰議員資格不符合憲法清理


上週六,雪州州議會在莎亞南主辦全國議長大會。我也有幸受邀出席並以為會遇見砂朥越州議會議長阿斯菲亞,順道和他討教陳長鋒被撤除議員資格一事。結果阿斯菲亞當天並沒有出席,我想他應該還忙於處理陳長鋒案件的後續工作。

議會是否能夠如砂州州議會一樣撤除某議員資格?這個問題依我看是法律問題多於政治問題。第一、砂州憲法乃至聯邦憲法關於雙重國籍所使用句子是“has voluntarily acquired”,到底句子中的“has”,其直譯意義到底是“曾經”(had)還是“已經”(has)?

如果被解讀為“曾經”(had),也就是說,不管陳長鋒以前或現在是否是澳洲公民,只要他曾經當過一天澳洲公民,他就不能成為候選人。這就是砂州州議會的詮釋。

依我淺見,這樣的詮釋相當刻薄,也違反了了聯邦憲法第8(1)條文,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樣的詮釋已經間接否定回國專才的參政權。不管是土生土長的公民,外國移民的公民還是諸如陳長鋒這類的公民,這三類公民都是我國公民,享有法律平等的保護。

如使用這詮釋,那些曾經被判入窮籍、曾經被判入罪、曾經無法呈報選舉開銷的人士,一概不能參與選舉。如果要依據這樣的詮釋,安華老早就不能參與選舉了!


如果被解讀為“已經”(has),意即如果陳長鋒在選舉提名日當天擁有雙重國籍的人士,那他不能當候選人,如中選亦是無效。反之,如果他已經放棄澳洲公民,那麼他理應有資格參選和中選成為議員。

第二、議會是否有能力審理如此嚴肅的法律問題?議會只花一天的時間就能夠做出如此嚴重的決定,符合情理嗎?不滿的一方是否能夠上庭挑戰議會決定?

聯邦憲法第53(1)條文和砂州憲法第19(1)條文闡明議會享有最終的權利決定議員資格。聯邦憲法第72(1)條文註明法庭無權審理議會的任何決定。砂州議長也以林子鶴的案件為佐證,認為這符合三權分立的原則,也符合英國西敏斯特議會的模式,即保護議會特權。

雖然如此,法庭曾經對最近幾年數宗案件作不同的判決。這些案件就是2009年霹靂州憲政危機時,當時的國陣州議員贊比利(後來當上州務大臣)挑戰議長西華古瑪的決定、2011年當時的巴生港口州議員巴德魯西山挑戰議長鄧章欽懸空州議席,以及2014年蒲種區國會議員哥賓星挑戰下議院撤銷議員薪金一事。

法庭在這些案件裁決,雖然聯邦憲法做出以上闡明,惟馬來西亞奉行憲法至上的原則(the supremacy of the Constitution)。英國則實行議會至上的原則(the supremacy of the Parliament)。因此如果議會決定涉嫌越權,法庭有權審理,因此兩國議會不可同日而語。

因此砂州州議會針對陳長鋒的決定不僅違憲,也不符合情理。

劉永山
甘榜東姑區州議員

No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