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日前審理蚊型腳車(蚊型腳車)死亡車禍案司機沈可婷的上訴申請。除了發出準令允許沈可婷提出上訴,也允許沈可婷以一萬令吉保釋金和一名擔保人的條件,保外候審。
沈可婷家屬婉拒政黨法律援助。她也在上訴庭的裁決之後通過律師向媒體說法,而非通過本人直接面對媒體。這類做法,似乎顯示沈可婷和家屬了解這個案件的敏感度,因此選擇以最低調的方式處理事情。
對許多希望操弄和炒作情緒的政客和媒體來說,這樣的處理方式可謂大煞風景。對於整個司法程序來說,我們應該讓整個司法程序完成至止。
換句話說,大眾應該和必須讓承審的上訴庭法官全神貫注,不受外界或媒體輿論的干擾去處理沈可婷的上訴案。
對馬來西亞民眾來說,不管是什麼族群或宗教,面對這樣的案件,除了必須保持理智之外,或許媒體能夠協助讀者的就是了解個中的法律程序和法理看法。
閱讀高庭法官的判詞,字裡行間不難發現,高庭法官推翻推事庭法官的判決,最大的原因就是沈可婷在推事庭供證時以“未經宣誓聲明”或unsworn stetement來發表。
另外,高庭法官也表示,如果該“未經宣誓聲明”的內容裡面純粹是一味地否認,那麼這一樣的聲明是無法推翻控方的立案。寫到這裡,我們大概可以理解,審理案件的推事庭法官已經判決沈可婷表面罪名成立,因此辯方必須準備傳召證人和提呈證據來證明被控無罪。
我們不清楚為何辯方當時選擇讓被控以 “未經宣誓聲明”的方式上庭作證,但是這就是高庭法官推翻推事聽法官判決的主要原因。
一般來說“未經宣誓聲明”的“含金量”並不高,原因是這純粹是被告本身的聲明,控辯雙方不能盤問和交叉盤問被告。聆審的法官有絕對的權利吐蕃或接受這樣的聲明。
換句話說,推事庭法官作為聆審法官,當時雖然聽了沈可婷的“未經宣誓聲明”,相信他相信沈可婷所說的,認為她是無罪的,才判處沈可婷無罪釋放。
高庭法官並不是聆審法官,因此是不可能重審這個案件。高庭法官也鮮少會去干涉聆審法官在聆審雙方提呈的證據後所達致的判決。
再換一句話說,一首音樂是否好聽,取決於聽音樂的人。在這個案件,聆聽音樂的人是推事庭法官,不是高庭法官。因此高庭法官無法判定到底音樂是否好聽,因為他不曾聽過這首音樂。高庭法官能夠做的是,根據上訴方提出的上訴要求來段定:到底推事庭法官在判決之前有充分依據所有的法律和法理原則來判決,而不是跑去決定音樂是否好聽。
現在球已經在上訴庭的腳下。相信控辯雙方都將會圍繞這些法律議題爭辯。我們雖然只能通過媒體的報導來了解這個案件,但是,如果讀者們能夠通過這個案件對司法程序有更進一步的了解,這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劉永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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