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pril 13, 2022

為反跳槽立法已經不夠時間了

國會在周一的特別會議完成二讀,通過成立一個特別遴選委員會,以專門研究修憲案和反跳槽法草案的內容。

根据國會最大在野黨聯盟希盟與首相伊斯邁沙比里的協議,首相領導的政府最遲必須在今年三月的國會會議提呈修憲案和提呈反跳槽法的草案,已完成為反跳槽立法的所有工作。

無奈的是,今年三月的國會會議結束以後,我們還不見聯邦政府在這方面有所行動。隨後再傳來報導,指聯邦政府將會在4月11號召開一個特別國會會議,以完成以上所提到的兩個重要草案。

在會議前不久,媒體再傳來報導,指當天的會議將只會提呈修憲案,而不會立刻通過反跳槽法草案。

如果是這樣,為何不在當時的財政預算案國會會議期間納入通過成立相關的國會委員會,反而前後我們浪費了將近半年的時間?

到底是誰耽誤了這些寶貴的時間?希盟不是執政黨,因此錯不在希盟。我相信國盟和國陣內部肯定有一些議員和當官的不想看到反跳槽法的出現。他們通過內部挑起琢磨,以拖延戰術讓反跳槽法無法順利通過。

很不幸的,反跳槽法本來就是一個涉及許多層面和角度的法律,並非一次立法就能解決我們的問題。這些問題也成為不贊成為反跳槽立法的藉口。我們的責任就是不要讓這些議題被他們濫用。因此必須在一開始就盡可能把所有問題攤開,然後在最短的時間之內解決問題。

去年雪州州議會也有通過一項類似的動議。我在參與辯論時重點談到,我們的討論已經不再是憲法和法律是否允許議員跳槽,而是在於如何定義“議員跳槽”這個行為?

我在辯論中也提到,為反跳槽立法不能只針對個別議員的跳槽行為,甚至也應該針對個別政黨的行為。這個說法或許和公司法的一個概念雷同,即“corporate person”,也就是一家公司就好像是一個個體,享有與其他個人所享有的權利,可以起訴他人,也可以被起訴。這家公司與他的股東和擁有者是兩個不同的個體,即“separate legal entity”。

例如有個別政黨在選舉前組織聯盟贏取議席,選舉後在議會宣布成為獨立個體,轉投其他陣營,這有可能造成該政黨所贏取的所有議席被迫懸空。

當然,被勒令懸空議席的議員或政黨是否課題通過法律途徑上訴?我認為這是必須的,但是這點擇必須考慮上訴程序所要花費的時間,因為已經懸空的議席在《聯邦憲法》之下必須在六十天內進行選舉填補空缺。要不然,國會就必須修憲允許任何在上訴期間的議席將不會被懸空,直至法庭作出判決與否。

另外,如果要加速法庭審理案件,當局是否要考慮設立特別法院來處理類似的案件?

另一個值得研究的就是罷免法。雖然罷免法體現更加民主的程序,但是期間所要耗費的時間與金錢實在太大,這樣的結局是否是我們願意看見的?

無奈的是,雪州州議會當時並沒有權利修改聯邦憲法,一切都必須通過聯邦國會進行。如今國會才進入特選委員會的階段,除非該委員會挑燈夜辯,要不然一個月的時間到底能夠推出什麼草案?

希盟更必須準備,倘若聯邦政府不管什麼因素無法按照時間表修憲和立法反跳槽,希盟要如何勸服選民在來屆選舉出來投票?

如果這麼不幸的事情還是發生了,到底敵營之中有誰三番四次阻擾修憲和反跳槽?希盟必須告訴人民到底這些人是誰。

劉永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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