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January 11, 2026

最容易做的體制改革是什麼?

        首相安華在上週提出的多項體制改革之中最讓我矚目的就是政府將會在一月中的國會下醫院會議提呈《馬來西亞申訴專員機構》草案(Ombudsman)。 

        如果我沒有記錯,Ombudsman在中文並沒有統一的翻譯,我在之前的文章曾經使用“監察專員”一詞。《星洲日報》則使用“申訴專員”。為了方便讀者,我將會使用“申訴專員”。 

        翻查媒體報導,安華已經不是一次提到申訴專員。在去年十二月初,首相已經提出政府將會在2026年1月的國會會議提呈草案。 

        常言道,魔鬼就藏在細節。我們必須歡迎首相落實承諾,加強體制改革,提升各種監督政府行政的機制。與此同時,我希望即將提交到國會的草案能夠獲得全體朝野國會議員的審理。 

        基本上,我對馬來西亞申訴專員有以下的期許: 

        第一、申訴專員必須向議會負責,即國會和各州州議會,或者至少向各個議會的公共賬目委員會(PAC)負責,並且定期向議會提呈報告,而不好像砂朥越州申訴專員般,報告先向行政單位提交,然後才提交到州議會。 

        申訴專員更多時候是針對民間的投訴進行調查。目前只有砂朥越州擁有本身的《申訴專員法令》。 

        如果我們檢視砂州現行的《申訴專員法令》,不難發現其行政架構、人事委任、負責對象,都隸屬行政單位、甚至連報告也必須先提交給州部長,然後才由州部長提交給議會。如果申訴專員最終只是向行政單位負責,這對其所能夠扮演的監督制衡角色大打折扣。 

        第二、一旦申訴專員向議會負責,它負責監督的機構將包括所有聯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政府單位、行政和法定機構。 

        一些過去沒有被監督的政府機構,例如反貪會、總檢察署或皇家警察,統統將會被列入申訴專員的調查對象。 

        政府過去曾經成立的專屬申訴專員或單位,例如金融服務申訴單位(Financial Services Ombudsman),都將會一一整合在新的申訴專員底下。 

        此外,法令也必須規定各州設立各自的申訴專員機制,監督州級別和地方政府的各個機構,定期向各州州議會或相關的專責調查委員會報告。 

        這樣一來,過去針對黑警施暴、反貪會選擇性執法或調查、總檢察署無端端DNAA等案件等等,申訴專員一旦受到投訴,就可以針對投訴進行調查,然後把調查報告提交到議會或議會專責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再由朝野政黨組成的專責委員會針對詳細內容進行聽證會。 

        第三、聯邦政府還必須通過一條法令,懲治那些拒絕出席議會聽證會的官員,並且明確規定觸犯法令的官員將會以刑事罪提控。這樣一來所有被傳召的官員就必須出席聽證會作供。 

        如果所有的聽證會都能夠進行現場直播,提高透明度,那麼這將會起著更大的震懾和警戒作用。 

        其實,最容易做的體制改革其實就是強化議會制度和確立三權分立。只要議會能夠自主獨立,許多我們在外面談的體制改革就已經做了一半或更多。 

        道理是這樣:各州州務大臣、首席部長、總理、行政議員或州部長,以及所有聯邦政府的正副部長和正副首相首先都是州議員或國會議員。如果他們不是國州議員,他們官位從哪裡得來? 

        既然他們來自議會,也理應時刻向議會負責。 

        目前首相安華的起步點已經走在正確的軌道上,接下來就看執行者的執行力和誠意了。 

劉永山 

雪蘭莪州立法議會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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