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國會上週通過一個動議,解除在野黨領袖兼新加坡工人黨秘書長畢丹星的職務。
事關畢丹星觸犯新加坡的《1962年國會(特權、豁免與權利)法令》(PPIPA)第31(q)條文。這個條文規定,任何人“在國會或委員會質詢中,故意就調查主題相關的任何實質性問題作出虛假回答”,屬刑事犯罪。
畢丹星被控涉嫌於2021年12月向新加坡國會特權委員會撒謊。2025年2月17日,法庭宣判畢丹星罪名成立,並被判處每項罪名最高罰款7000新元,共14000新元。
儘管被定罪,畢丹星仍是阿裕尼集選區的國會議員。選舉局確認,一名國會議員如果遭罰款1萬新元或監禁至少一年,則失去議員資格。由畢丹星只是遭罰款7000新元,加上罰款不能合併計算,因此還是保住議員資格,下次大選還可以參選。
後來畢丹星針對定罪和量刑上訴,但高等法院於2025年12月4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過後人民行動黨國會領袖英達尼於2026年1月16日在國會提呈動議,就畢丹星是否適合擔任反對黨領袖進行辯論。經多數表決,國會通過解除畢丹星職責的議案。
馬來西亞與雪蘭莪州也有類似的法令,即《1959年國會(特權與權力)法令》和《2009年蔑視州議會法令》。前者第20條與後者第3(e)和(f)與新加坡的PPIPA第30條的內容幾乎一樣。
這起事件有一些地方和西敏寺議會制度不大一樣。
一般來說,在野黨領袖由在野議員推舉委任。首相或議長無權過問,也不能委任或解除任何在野黨領袖的職責。
有趣的是,新加坡憲法和國會常規并沒有制定“在野黨領袖”這個職位。直至2020年當時的新加坡總理李顯龍才正式承認畢丹星為在野黨領袖,並為他提供額外津貼和人員分配。
即便這樣,這個職位在該國憲法和議會常規是不存在的。既然不存在,那何來解除畢丹星的職位?
第二,每個議會享有主權,因此,根據英國西敏寺特議會傳統,法庭一般不干涉國會事務。同理,國會無需因為法庭裁決某一位議員有罪後,繼續在議會追加懲罰任何一位議員。
有趣的是,即使新加坡國會認為畢丹星錯不可赦,為何不把畢丹星帶上國會特權委員會處置,反而卻通過議案解除畢丹星的職務?
雖然有趣的事情很多,但是馬來西亞國會議員和雪州州議員必須知道,我們也有類似新加坡的法律。如不希望畢丹星的遭遇發生在自己身上,就必須誠實出席議會和回答問題。
劉永山
雪蘭莪州立法議會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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