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馬來西亞,獲得與收入不成正比的財富並沒有觸犯貪污罪名,但是反貪污委員會可以依據《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36條要求這些人士向當局解釋如何獲取這些財富。
舉證責任則落在有關人士的身上。他們必須在獲得通知後準備文件證明他們是通過合法途徑獲得這些財富。如果無法提出合理的解釋,才有可能觸犯貪污罪。
在一些以廉潔見諸的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一旦涉案者獲得與收入不成正比的財富,此人就已經觸犯貪污罪名,可以在貪污罪名下被控上法庭。控方只需在法庭證明被控者所獲得的收入與財富之間的差距即可。在法律上,這是一種預設,其設計目的是為了減輕執法單位的調查工作。
在2009年國會辯論和通過反貪會草案時,有議員質問政府為何沒有把這個規定寫入草案裡面。當時我和他們的立場是一致的,那就是反貪會必須要有這樣的“方便”,才能夠讓貪官們聞風喪膽。
如今回頭再看當初的論述,以及這17年馬來西亞的肅貪路程,雖然馬來西亞還缺乏這樣的法律,但是反貪會在《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36條下,還是可以要求涉嫌貪污的人士拿出證據解釋如何獲得這些額外的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