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登26日訊)只要州政府批准,稱為“民主第三張票”的地方議會選舉,預料可在兩年內實行。
雪州行政議員兼史里肯邦安區州議員歐陽捍華指出,地方選舉制度可實行,惟此制度自1965年已暫停採用,絕不能草率行事。
“事隔43年,無論在制度執行、經費或法律等問題,仍未有詳細結構,相信需要一兩年時間重新制定,才能實行。”
他在民主行動黨沙登區部昨晚舉行“民主第三張票,從新村開始”研討會上,如此指出。
他說,在1964年前,我國擁有輝煌的地方民主,設有地方選舉制度。1965年之后則改由國陣政府委任來自該黨的縣市議員,甚至鄉村委員會15名理事(包括村長及村委會秘書)。
把權力交回給人民
張念群(中)作為研討會主持人,其余四人為主講人,左起:鄭雲城、黃七、歐陽捍華及黃進發。
他指出,全雪州共有78個新村,包括:42個華人新村、19個漁村、17個重組村。村長津貼為450令吉,村委會秘書250令吉,理事沒津貼。
他指出,民聯政府就是要人民參與最草根的民主,即透過地方選舉制度,把民主的權力交回給人民。當晚屬全國首場走進人群的研討會,就是要請學者通過演講,給人民及州政府一個較明確的方向。
這場3個小時的研討會于史里肯邦安民眾禮堂舉行,吸引近200人出席。有關活動主持人為沙登區國會議員張念群。
4位主講人的幽默言論,激發村民積極討論相關課題。在場有數名出席者勇于表達對地方選舉的正面看法。
聯邦憲法限制地方選舉
★黃七(主講人,職業:律師)
以法律觀點分析,地方選舉在聯邦憲法限制下,似乎較難以實行。
根據1976年地方法令第10條文,所有縣市議員都是委任的,所有地方議會選舉是無效的。
第13條則說明,例如梳邦再也市議會要地方選舉,必須把市議會管轄的地區分為24個小區,以選出24人擔任市議員。以上分區的決定,必須先經過房屋與地方政府部門、選舉委員會的批准,才可實行。
同樣的,鄉村委員會選舉也必須從24個區再分出個別鄉村小區,並列出選舉委員會名單,同樣經過以上兩個單位,才可實行個別鄉村選舉。
因此,我認為在複雜的法律程序上,地方選舉是不太可能發生。
另外,根據現有的聯邦憲法,就算州政府不委任縣市議員,而進行地方議會選舉,中央政府也可拒絕承認有關縣市議員的身分。
出高薪不怕沒人才
★鄭雲城(主講人,職業:私人公司總執行長)
作為一家公司的總執行長,我建議以企業方式尋求解決方案。
毛澤東的“黑貓白貓論”說得好,無論是黑貓或白貓,抓到老鼠就是好貓。
因此,我認為選舉與否並不重要,州政府甚至可通過徵聘制度遴選適合人選,最重要是找到會做事的人擔任人民代議士。若津貼450令吉的村長職位,若調升到4500令吉,哪怕找不到專才?如此情況出線的專才,才能把工作轉為專業!
人民有權選代議士
★黃進發(主講人,職業:著名講師)
我們身為納稅人,付款給政府管理我們的錢財,納稅人就應有權選擇人民代議士。
好比進入餐廳,我付錢吃飯,就有權點自己喜歡的菜。餐廳可建議我吃甚么,卻不是決定我吃甚么,因為我才是付錢的人。從前是政府煮甚么,我們人民就得吃甚么,即使不好吃也要吃。
現在我們人民總算意識到自己才是老闆,所以換了餐廳換了煮菜的人。人民要吃甚么,應由自己決定。同樣的,地方選舉需不需要舉行,人民必須決定,如果有需要舉行就要修改法令,所謂山不轉路轉,這個就是民主的意義!
不要問人民怕不怕回教國,要問回教國怕甚么。回教國概念已率先在地方政府發生了,例如轟動一時的華裔男女牽手被市議會官員逮捕事件,這就是因為地方政府不是民選的,人民沒有權力發言!所以,人民一定要全力爭取地方選舉,選出真正代表人民的議員,爭取人民的權益。
雪州行政議員兼史里肯邦安區州議員歐陽捍華指出,地方選舉制度可實行,惟此制度自1965年已暫停採用,絕不能草率行事。
“事隔43年,無論在制度執行、經費或法律等問題,仍未有詳細結構,相信需要一兩年時間重新制定,才能實行。”
他在民主行動黨沙登區部昨晚舉行“民主第三張票,從新村開始”研討會上,如此指出。
他說,在1964年前,我國擁有輝煌的地方民主,設有地方選舉制度。1965年之后則改由國陣政府委任來自該黨的縣市議員,甚至鄉村委員會15名理事(包括村長及村委會秘書)。
把權力交回給人民
張念群(中)作為研討會主持人,其余四人為主講人,左起:鄭雲城、黃七、歐陽捍華及黃進發。
他指出,全雪州共有78個新村,包括:42個華人新村、19個漁村、17個重組村。村長津貼為450令吉,村委會秘書250令吉,理事沒津貼。
他指出,民聯政府就是要人民參與最草根的民主,即透過地方選舉制度,把民主的權力交回給人民。當晚屬全國首場走進人群的研討會,就是要請學者通過演講,給人民及州政府一個較明確的方向。
這場3個小時的研討會于史里肯邦安民眾禮堂舉行,吸引近200人出席。有關活動主持人為沙登區國會議員張念群。
4位主講人的幽默言論,激發村民積極討論相關課題。在場有數名出席者勇于表達對地方選舉的正面看法。
聯邦憲法限制地方選舉
★黃七(主講人,職業:律師)
以法律觀點分析,地方選舉在聯邦憲法限制下,似乎較難以實行。
根據1976年地方法令第10條文,所有縣市議員都是委任的,所有地方議會選舉是無效的。
第13條則說明,例如梳邦再也市議會要地方選舉,必須把市議會管轄的地區分為24個小區,以選出24人擔任市議員。以上分區的決定,必須先經過房屋與地方政府部門、選舉委員會的批准,才可實行。
同樣的,鄉村委員會選舉也必須從24個區再分出個別鄉村小區,並列出選舉委員會名單,同樣經過以上兩個單位,才可實行個別鄉村選舉。
因此,我認為在複雜的法律程序上,地方選舉是不太可能發生。
另外,根據現有的聯邦憲法,就算州政府不委任縣市議員,而進行地方議會選舉,中央政府也可拒絕承認有關縣市議員的身分。
出高薪不怕沒人才
★鄭雲城(主講人,職業:私人公司總執行長)
作為一家公司的總執行長,我建議以企業方式尋求解決方案。
毛澤東的“黑貓白貓論”說得好,無論是黑貓或白貓,抓到老鼠就是好貓。
因此,我認為選舉與否並不重要,州政府甚至可通過徵聘制度遴選適合人選,最重要是找到會做事的人擔任人民代議士。若津貼450令吉的村長職位,若調升到4500令吉,哪怕找不到專才?如此情況出線的專才,才能把工作轉為專業!
人民有權選代議士
★黃進發(主講人,職業:著名講師)
我們身為納稅人,付款給政府管理我們的錢財,納稅人就應有權選擇人民代議士。
好比進入餐廳,我付錢吃飯,就有權點自己喜歡的菜。餐廳可建議我吃甚么,卻不是決定我吃甚么,因為我才是付錢的人。從前是政府煮甚么,我們人民就得吃甚么,即使不好吃也要吃。
現在我們人民總算意識到自己才是老闆,所以換了餐廳換了煮菜的人。人民要吃甚么,應由自己決定。同樣的,地方選舉需不需要舉行,人民必須決定,如果有需要舉行就要修改法令,所謂山不轉路轉,這個就是民主的意義!
不要問人民怕不怕回教國,要問回教國怕甚么。回教國概念已率先在地方政府發生了,例如轟動一時的華裔男女牽手被市議會官員逮捕事件,這就是因為地方政府不是民選的,人民沒有權力發言!所以,人民一定要全力爭取地方選舉,選出真正代表人民的議員,爭取人民的權益。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