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州班丹區國會議員拉菲茲日前率領三十名來自公正黨和誠信黨的國州議員在一項公開場合公佈個人財產。
為何要政治人物或議員公佈財產?在國外的反貪污法律,某人凡是擁有與個人收入不符合的財富都會被認定為犯上貪污罪,除非能夠證明他是從合法管道獲取這些財富。
因此,倘若議員們能夠公佈財產,大家就能夠監視其生活方式是否有出現貪污的跡象。這也被視為“陽光法令”的一部分,讓所有資料都攤在陽光底下自由流通,防止貪污的發生。
議員公佈個人財產並非第一次發生。據說國陣的聯邦部長也有向首相和反貪會呈報個人財產。無論如何,他們的申報方式和次數,甚至最關鍵的內容從來不曾公開。
直至2009年,雪州政府首開先河,下令全體行政議員公佈個人財產。檳城州政府則是在2012年首次公佈行政議員當官前後的財產、所投資的股票與基金、代步工具以及貸款資料。在2013年為了履行大選競選宣言,檳城州政府第二度列出行政議員的財產,也首度對外公佈民聯州議員的財產。
雪州州議會議會常規委員會已經在2016年著手處理此事,希望修改議會常規第70條,強制規定所有州議員必須向議會特權委員會申報個人財產。
縱觀這些公佈,不難發現各有各自的方式,其目的不外是在加強透明施政之餘也兼顧議員個人與家人的私隱。有論者建議公佈的範圍應該擴大至妻子或配偶,以杜絕部分議員為了掩人耳目,把財產列入妻兒名下。因此,我贊成應該擴大公佈範圍,因為一名議員總不可能身無分文、居無其所、行無其車。至於範圍要擴大到什麼程度,則可以一一斟酌。
也有論者認為申報的範圍只限執政黨前座議員,後座議員或在野黨議員則沒有必要申報,畢竟他們沒有貪污濫權的機會。這點是值得商榷的,畢竟在當下馬來西亞的政治環境下,州執政黨議員也可以是聯邦在野黨議員。
雪州國陣轟阜州議員蘇古在州議會隨貴為在野黨議員,但是他在聯邦受委出任多個官聯公司的董事局成員。希盟的國會議員雖是在野黨議員,但是部分議員也有受委出任檳城和雪州政府子公司的董事局成員。這些都是議員收入的一部分,不能不申報。
有人提問筆者,為何民主行動黨的候選人或議員沒有參與拉菲茲的儀式?針對這點,拉菲茲和行動黨全國組織秘書陸兆福都有其解釋。無論如何,我們在雪隆地區的數位行動黨國州議員本身贊成任何形式的申報財產,並隨時配合黨中央的指示,身體力行公開個人財產,以示透明廉潔。
劉永山
甘榜東姑區州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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