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去年11月的雪州州議會向州政府提問一道關於政府部門如何處置遭反貪會調查的公務員。
我的問題分成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反貪會目前只是調查有關公務員,並未在法庭提出任何控訴。
第二個部分則關於反貪會已經在法庭提出控訴,但是法庭上為判定有關公務員的貪腐罪名是否成立。
簡單來說,根據《1995年雪州政府公務員(行為與紀律)條規》第43條款,一旦任何公務員因涉嫌嚴重刑事案件,但是法庭尚未下判,紀律局可以給予特定情況之下下令暫停職務最高兩個月,前提是該公務員目前進行的公務與這項刑事調查有直接關係,以及該公務員在辦公室的出現將會干擾現有的調查。
當然紀律局也只有在特定的條件之下才能停止查辦,即有關公務員已經被判有罪,同時沒有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