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去年11月的雪州州議會向州政府提問一道關於政府部門如何處置遭反貪會調查的公務員。
我的問題分成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反貪會目前只是調查有關公務員,並未在法庭提出任何控訴。
第二個部分則關於反貪會已經在法庭提出控訴,但是法庭上為判定有關公務員的貪腐罪名是否成立。
簡單來說,根據《1995年雪州政府公務員(行為與紀律)條規》第43條款,一旦任何公務員因涉嫌嚴重刑事案件,但是法庭尚未下判,紀律局可以給予特定情況之下下令暫停職務最高兩個月,前提是該公務員目前進行的公務與這項刑事調查有直接關係,以及該公務員在辦公室的出現將會干擾現有的調查。
當然紀律局也只有在特定的條件之下才能停止查辦,即有關公務員已經被判有罪,同時沒有提出上訴。
州政府在回答問題時也表示,官員若已定罪並不代表他會自動被解僱,紀律局必須進一步研究更多的因素,例如如果該官員繼續留守在同一個崗位,這是否影響州政府的形象、會否對政府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等等考量因素。
當然,如果該官員涉及嚴重罪案被判入獄,他在不可能履行職責的情況之下必須離職。
民主行動黨在上週順利進行黨選,有輿論認為新上任的全國主席林冠英因為貪污官司在身,因此不適合出任這個黨職。
我的看法是,不管是聯邦政府和檳城州政府,現時的林冠英並沒有官職在身,因此從法理角度上來說,出任黨全國主席一職不成問題,因為要求當事人離職或暫停職務的原因是希望相關調查工作不會受到不必要的干擾,也確保不會發生任何利益衝突事件。
當然有論者認為,這和以上我說的大條大條法理沒有關係,反之這和個人和政黨的道德標準和操守有關。
什麼是道德標準和操守?或許我們可以參考其他國家的例子。
鄰國新加坡曾經發生國會議長柏默捲入婚外情緋聞而被迫一個人原因退黨辭官,新加坡在野黨議員辣玉莎曾經在國會撒謊而被迫辭職,但是婚外情和撒謊都不是嚴重刑事案。
香港前特首梁振英也曾經因為僭建風波而遭批評,但是最終還是沒有辭官。大陸許多貪官在被法庭判決前就已經被黨開除。然而大陸的官場文化和現代社會的標準顯然不能同等論之。
英國首相約翰遜最近因為在肺炎病毒肆虐期間在辦公室舉辦派對和集會,引發“派對門”事件而面對在野黨施壓,要求他辭去首相職位。
英國政府對此委派高級公務員蘇·格雷(Sue Gray)展開的內部調查,初步結論之一是“領導缺失、判斷有誤”。到了現在,約翰遜還是英國首相,或許違反防疫程序並非是嚴重刑事案。
話說如此,以上這些案件和林冠英的案件有很大的不同,事關現在的林冠英不再是昔日的財長和檳城首席部長。即使他現在出任的黨職也不是權力最大的黨職。
由此可見,所謂的道德標準和操守在古今中外幾乎沒有一個定義,以此定奪一人的去留也是非常主觀的做法,能免則免。
劉永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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