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拉越州議會於2025年7月7日通過《2025年砂拉越州議會(議員組成)法案》(Dewan Undangan Negeri (Composition of Membership) Bill 2025)。
根據這項法案,砂州州議會將從原有的82席增至99席。因此,選委會必須啟動選區劃分程序,重畫原有82個選區的邊界,以增加17個新的州選區。
一旦選委會能在來屆州選舉前提呈新的選區重劃草案給州議會通過,並獲得國會下議院一半以上的議員支持,則新的99個議席版圖將在下屆州議會選舉派上用場。根據報導,一旦砂州州議會通過這項草案,國會下議院還必須通過這項草案。《聯邦憲法》第13附表從第9到第12條就這麼闡明。
雖然目前選委會仍未公佈這個草案,但是網絡在兩週前流傳一則PPT檔案,裡面含有這17個新選區的詳細資料。網絡媒體報導,如果選委會最終呈上來的17個新選區和這個PPT裡面所建議的大致一樣,這表示砂拉越政黨聯盟(簡稱砂盟,GPS)將會是最大的得益者,因為這17個議席之中絕大部分劃得更小的鄉村選區。尤其領導砂盟的土著保守黨(簡稱土保黨,PBB)將上陣其中的10席。
如果最終呈上砂拉越州議會的草案就是這樣的本版,或者是相去不遠。我預測砂州州議會會以絕大多數票通過這個草案,但是兩位來自砂州民主行動黨的在野黨議員預計會投下反對票。
有趣的是,如果這個草案來到首相辦公室或國會下議院進行表決時,全體國會議員,尤其是民主行動黨的國會議員又會如何表決?
我不支持這樣的選區劃分草案。網絡媒體和印刷媒體已經有許多評論人批評這樣的選區劃分為傑利蠑螈(Gerrymandering),這點我無須在這裡多談。
更深一層的說法是,既然《聯邦憲法》已經表明劃分新選區必須“大致相等”,也必須考慮“接觸鄉區選民難度更大”,那麼選委會如何解釋為何出現兩個或更多的鄉村選區,其選民人數差距超過雙倍或更多?為何同樣的情況也出現在城市選區?
《聯邦憲法》並沒有詮釋什麼是“鄉村”或“城市”選區,請問選委會是以什麼法理依據來詮釋著兩個關鍵詞?選委會是否能夠提供更多這方面的法理依據?
其實針對以上的問題,選委會過去在國陣時代根本不曾提供任何答案。如果今日重施故計,會否有人入禀法院起訴選委會的選區劃分工作違反《聯邦憲法》第13附表第2(c)條紋而無效?
我認為不僅選委會要考慮這些問題,首相安華也必須慎思。我國的司法獨立,難保有人成功通過法庭挑戰這項選區劃分違憲。預計這項草案將會在今年提交給州議會和國會,因此民主行動黨必須盡快主動和首相討論這個問題,表達不支持立場。首相則可以行使權力、說服砂州政府,指示選委會擺脫過去劃分選區的醜習,這樣肯定會為他加分,也為他在團結政府裡強推希盟改革議程開創一條可行途徑。
劉永山
雪蘭莪州立法議會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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