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ly 19, 2017

政治人物,有所為有所不為


丹絨士拔情人橋在2013年坍塌,當地村民、州議員和縣土地局曾經要求聯邦漁業局撥款重建情人橋。聯邦政府卻因撥款不足,遲遲未能答复。州政府隨即在2015年宣布撥款重建情人橋、鞏固海邊和增建停車場。無奈這樁好事卻因為一些政治人物蓄意炒作兩家餐館須讓路給重建工程而染上污點。

政治人物除了在媒體公開喊話,也通過本身政黨法律局向法庭提出種種訴訟。他們固然可以在主流、電子或社交媒體上公開發言,但是孰真孰假,公眾未必能夠經緯分明。然而,在法庭上對薄公堂,雙方律師必須據理力爭。即使雄辯滔滔、辯才一流,但是沒有法力依據,最終必定敗訴。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已經清楚說明土地權限乃州政府權限。馬來西亞的《土地法典》以及各個案例(Case law)已經證明州政府在土地權限上擁有最後的決定權。

《國家土地法典》第48條文聲明任何人士都不能非法佔據政府土地,佔據者更不能因為長期佔據政府地而認為它可以合法擁有所佔據的土地。土地法典第425條文更是清楚表明任何非法佔據政府土地的人士一概犯上刑事罪。1982年Sidek & Ors v. The Government of Perak的案例就是最好的例子。


當州政府多次通知兩家參觀業者必須讓路重建工程,為何政黨的法律局依舊慫恿業者把毫無勝算的訴訟帶上法庭?到底他們是提供怎樣的專業法律諮詢?

高庭最終在2017年4月21號判決州政府勝訴。由於必須依循前案下判(binding precedence),因此高庭的這項判決並不意外。惟這些政治人物對外表示還要上訴至上訴庭。過後,他們批評雪州政府在上訴庭還沒有決定之前拆除兩位業主的攤位。

問題是,他們是否有在高庭判決之後的十四天正式提出上訴?上訴庭是否已經批准他們的上訴(Leave)?他們是否有向高庭申請禁令(injunction),禁止雪州政府在上訴期間採取任何行動,諸如拆除業者攤位的行動?如果都沒有,那麼他們對雪州政府的指責是毫無依據的。

在法庭外面,這些政客也曾經質疑工程沒有公開招標,甚至還致函要求雪州政府提供相關的批文,以及反貪會舉報雪州政府舞弊。這證明他們未必掌握充足的資料。在法庭上,這是極為不利的。

政治人物雖然需要曝光率,但是也必須專業從政,實事求是,有所為有所不為。

劉永山
甘榜東姑區州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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