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uly 11, 2017

為何馬華領袖無法在24小時之內譴責丹絨士拔縱火案?

雪蘭莪州民主行動黨甘榜東姑州議員劉永山於2017年7月10號在八打靈再也所發表的文告:

雪州民主行動黨譴責丹絨士拔情人橋承包商挖土機造人縱火一事,同時質問為何馬華領袖和律師在事發超過24小時不敢做出正式澄清此事與馬華無關!


我們要質問為何馬華領袖和律師不敢在24小時之內譴責這起縱火事件。馬華領袖在縱火事件發生超過24小時後依舊無動於衷,讓人懷疑馬華是否有涉及有關事件。

我們呼籲馬華各造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不能把法律操縱在本身的手中,甚至罔顧法律的運作。尤其是在這事件中,馬華領袖在法律上已經多次犯上多次錯誤。

馬華應當得知土地權限乃州政府權限。馬來西亞的土地法律、土地法典以及各個案例(Case law)已經證明州政府在土地權限上擁有最後的決定權。

《國家土地法典》第48條文聲明任何人士都不能非法佔據政府土地,佔據者更不能因為長期佔據政府地而認為它可以合法擁有所佔據的土地。土地法典第425條文更是清楚表明任何非法佔據政府土地的人士一概犯上刑事罪。1982年Sidek & Ors v. The Government of Perak的案例就是最好的例子。



當州政府多次通知兩家參觀業者必須及早讓路給情人橋碼頭、橋身和防浪堤重建工程,為何馬華法律局依舊慫恿業者把毫無勝算的訴訟帶上法庭?到底他們是提供怎樣的專業法律諮詢?

高庭最終在2017年4月21號判決州政府勝訴。翻查過去的土地法律案例,高庭的這項判決並不意外。惟馬華對外表示將會針對高庭的判決上訴至上訴庭。爾後,馬華批評雪州政府在上訴庭還沒有決定之前就拆除兩位業主的攤位。

問題是,馬華法律局是否有在高庭判決之後的十四天正式向上訴庭提出上訴申請?上訴庭是否已經批准馬華法律局的上訴(Leave)?馬華法律局是否有向高庭申請禁令(injunction),禁止雪州政府在上訴期間採取任何行動,諸如拆除業者攤位的行動?

如果馬華並沒有在十四天之內提出上訴、沒有獲得上訴庭發出准證(Leave),也沒有向高庭申請拆除禁令,那麼馬華根本沒有權利指責雪州政府。馬華領袖是否應該收回他們的無理指責?

馬華公會也曾經質疑工程沒有公開招標,甚至還致函要求雪州政府提供相關的批文。馬華公會甚至在高庭下判之前,即2017年4月4日向反貪會舉報雪州政府舞弊。難道馬華不知道如何從水利灌溉局(DID)和環境局獲取以上工程的資料。馬華這一連串舉動,是否證明他們一直以來只是靠瞎猜譁眾取寵?

如今,丹村情人橋重建的承包商儀器造人縱火損壞,各黨派人士因該放下歧見,同聲譴責這類暴力事件。令人遺憾的是,馬華除了無法就以上的法律問題作出答复,甚至也無法在24小時之內和縱火暴力事件撇清關係或嚴厲譴責,實在讓人遺憾。

劉永山
甘榜東姑區州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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