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uly 03, 2017

丹絨士拔情人橋風波—— 馬華大事做不了、小事做不好; 當有人把事情做好,馬華才抽水插一腳

雪蘭莪州民主行動黨甘榜東姑州議員劉永山於2017年7月3號在八打靈再也所發表的文告:


丹絨士拔情人橋風波再次證明馬華公會大事做不了、小事做不好;當有人把大小事一併做好,馬華公會才來抽水插一腳。以下是我對馬華領袖的提問:

第一、馬華法律局 律師應當得知土地權限乃州政府權限。馬來西亞的土地法律、土地法典以及各個案例(Case law)已經證明州政府在土地權限上擁有最後的決定權。當州政府多次通知兩家參觀業者必須及早讓路給情人橋碼頭、橋身和防浪堤重建工程,為何馬華法律局依舊慫恿業者把毫無勝算的訴訟帶上法庭?

第二、《國家土地法典》第48條文聲明任何人士都不能非法佔據政府土地,佔據者更不能因為長期佔據政府地而認為它可以合法擁有所佔據的土地。土地法典第425條文更是清楚表明任何非法佔據政府土地的人士一概犯上刑事罪。1982年Sidek & Ors v. The Government of Perak的案例就是最好的例子。不管馬華法律局受否收取律師費,敢問到底他們是提供怎樣的專業法律諮詢?

第三、高庭最終在2017年4月21號判決州政府勝訴。翻查過去的土地法律案例,高庭的這項判決並不意外。惟馬華對外表示將會針對高庭的判決上訴至上訴庭。爾後,馬華批評雪州政府在上訴庭還沒有決定之前就拆除兩位業主的攤位。問題是,馬華法律局是否有在高庭判決之後的十四天正式向上訴庭提出上訴申請?上訴庭是否已經批准馬華法律局的上訴(Leave)?馬華法律局是否有向高庭申請禁令(injunction),禁止雪州政府在上訴期間採取任何行動,諸如拆除業者攤位的行動?


第四、馬華公會有必要針對以上三個問題交代清楚,方能指責雪州政府。如果馬華並沒有在十四天之內提出上訴、沒有獲得上訴庭發出准證(Leave),也沒有向高庭申請拆除禁令,那麼馬華根本沒有權利指責雪州政府。馬華領袖是否應該收回他們的無理指責?

第五、馬華公會曾經質疑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沒有獲得相關部門的批准,甚至還致函要求雪州政府提供相關的批文。馬華公會甚至在高庭下判之前,即2017年4月4日向反貪會舉報雪州政府舞弊。難道馬華不知道如何從水利灌溉局(DID)和環境局獲取以上工程的資料。馬華這一連串舉動,是否證明他們一直以來只是靠瞎猜譁眾取寵?

第六、馬華也曾經指責雪州政府在沒有妥當安頓業者的情況下強行拆除業者店面,殊不知雪州政府在一年前就已經做出相關安排。直到州政府提供黑字白紙、圖文並茂,舉出鐵證,兩位業主才澄清原來州政府確實曾經安排臨時營業地點。為何兩位業主沒有接受?來自馬華法律局的律師是否在2016年7月5號代表業者傳真給州政府拒絕會談?

由此可見,馬華在這事上表現不僅不知不覺、不清不楚;甚至胡言非語、魚目混珠,其政治意圖可見一斑!

劉永山
甘榜東姑區州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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