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聯邦法院七司會審,針對總檢察長起訴《當今大馬》及其總編輯顏重慶兩照藐視法庭一案進行上訴判決,結果大家都知道了,聯邦法院以6對1的比數裁定《當今大馬》罪名成立,罰款更從控方建議的20萬上調至50萬。
必須再次強調的是:《當今大馬》不是因為他們的報導污衊司法制度的新聞而被處罰,而是由於讀者在他們的網站留言而惹禍。這些流言者的身份是誰?警方為何不從這方面調查?當局難道不能從各個渠道獲得消息到底這些人是誰?我們無從知道。
可惜的是,直至截稿為止我們還無法從法院獲得所有法官的判詞。目前媒體和大眾僅僅只能依靠媒體摘要來報導正反兩派法官是如何得出他們各自的決定。須知道,法官的判詞才是最具權威的。
聯邦法院6位法官認為《當今大馬》“理應知道”網站出現有問題的讀者留言,因而必須負起責任。他們也提到,《當今大馬》有大約十位編輯負責審核每天兩千多則各語文讀者的留言。然而,他們當中沒有一人否認知道有留言詆毀和藐視司法制度。
就此,六位法官認為《當今大馬》不能反駁《1950年證據法令》第114A條文的假定。根據這項條文,任何網路服務的註冊用戶一旦在網上發布文章,就會視作是發表人,因此必須承擔法律責任,除非他能夠證明事實相反。
這六位法官似乎也認為,媒體有責任以及有能力日以繼夜地守在銀幕面前審核任何留言者的言論。這是因為一旦張貼了留言,媒體在法律上就等同於已經出版或刊登這些留言,因此必須負上作為一名出版者的責任。另一位法官的看法則與其他六位同事不同。
以此案報導來看,聯邦法院是這起案件的第一聆審法庭,因為事發是在去年6月,可是聯邦法院在去年7月就已經開始聆審。如果是這樣,此案已經不能再上訴。除非在未來聯邦法院面對同樣背景的案件做出完全不一樣的判決,方能推翻此案的有效性。在這樣的事情請發生之前,馬來西亞日後所有的案子都必須依據此案作為先例。
無可否認,執法與司法單位必須嚴懲言論過火者或發放假消息人士。他們並不一定攻擊司法制度的莊嚴,也可以是普羅大眾或平民百姓。民主行動黨過去也一直在網絡遭人抹黑。
當局尚未有能力對付這些人士至於,卻開了一個缺口把媒體當成代罪羔羊,顯然帶來寒蟬效應。
媒體和民眾對此案的判決,幾乎一面倒不贊成聯邦法院的決定。許多語言媒體(包括《中國報》但不是全部中文媒體)幾乎在同一天或隔天以封面新聞配以黑白字幕來處理這則新聞,表達他們對同行遭遇的不滿和悲哀。全國人民甚至不到半天就成功籌獲《當今大馬》必須繳付的罰款。這點我對他們蕭然起敬!
有人建議國會立法修改《證據法令》第114A條文,也有人認為國會必須為藐視法庭立法。可是現在是緊急狀態,國州議會開不了,何談立法?聯邦法院針對《當今大馬》的判決將成為另一個Boonsom Boonyanit。除非國會另行立法,要不然《當今大馬》將永遠不能翻案。
劉永山
PUSAT KHIDMAT ADN BANTING
NO. 81, TINGKAT 1, JALAN TELUK BUNUT, TAMAN DELIMA, 42700 BANTING.
TEL: +6-012-6834724, +6-012-6924724,
EMAIL: lauwengsan@gmail.com
https://linktr.ee/lauwengsan
Service centre hour: 9am to 5pm (Monday to Friday)
Wednesday, February 24, 2021
另一個Boonsom Boonyanit
Subscribe to:
Post Comments (Atom)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