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盟在726發動安華下台大集會,試圖借用民間不滿政府的情緒施壓首相安華,要求他下台。雖然連老馬也出來支持,老慕更在日前搞了一場在野黨會面,但是安華似乎胸有成竹。
大家或許不知,去年也有一個稱為Demi Negara的親國盟組織在2024年分別在7月27日、831獨立日和916大馬日分別主辦三場反安華大集會。這與今年726安華下台大集會幾乎是『週年慶』啊!
或許明年的726,國盟和他們的支持者也會再搞一次安華下台的集會。總而言之,從現在到大選年,國盟每年搞一次大集會。可是為何安華總是老神在在?大概國盟不明白什麼是一而再,再而衰,三而洩。
國盟可以嘗試在議會發動對他不信任的動議。雖然我國的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首相必須在不信任動議通過後下台,但是連這個也過不了,表示已經失去執政的正當性。如果不下台,議會未來不會通過政府提出的所有草案和動議,這將導致行政工作陷入癱瘓。如果有首相面對這樣的情況,除了必須向最高元首請辭,就是建議最高元首解散議會。
我國《聯邦憲法》早已經明文規定,最高元首必須從222名下議員之中委任一名他認為獲得大多數議員支持的人選出任首相。
《聯邦憲法》並沒有規定確認程序,直到2009年霹靂州政府變天,聯邦法院裁決最高元首不一定要透過國會的信任動議,雖然這是根據英國國會的傳統,反之殿可以通過不同管道,例如法定宣誓書等等來決定。
在2009年以前,每一次在新首相上任後或者是在大選以後的第一個國會會議,執政黨議員都會提呈支持或信任首相的動議,然後再由聲浪通過。在野黨議員如果寡不敵眾,肯定無法突襲成功。
這就是為何安華日前作出這樣的回應:若要他下台,請去議會投他不信任票,否則一切面談。
國盟選擇發動街頭運動,當今政府從容應對,一方面體現我國保障公民的集會和言論自由,另一方面也表示國盟不僅在議會人數,甚至如果現在首相下台後議會遭解散,國盟也沒有信心贏取一半以上的議席組織新政府。這讓人覺得726的大集會是為了做而做。
無獨有偶,中華民國台灣也在726進行搞大罷免。這一場是中華民國憲法第賦予公民的權利。該國憲法關於罷免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17條和第133條,賦予人民罷免民選公職人員的權利。 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而第133條則明確指出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此次726大罷免一共針對24名國民黨立法委員和1名市長,還有第二波,即8月23日在針對另外7名國民黨立委。如果罷免成功,則必須依法進行補選。既然是補選,國民黨還有權委派候選人再參選。關於此次大罷免的程序,由於許多媒體已經大量報導,故不再重複。
馬來西亞並沒有嚴格意義上的罷免法。如果要『開除』首相或任何一位議員,恐怕只能通過現行法律所規定的框架和條件來進行。
即便英國的Recall of MPs Act 2015或《2015年國會議員罷免法》也提到某位議員必須在觸犯特定的國會紀律、現行法律或規則之下才能被罷免。
第一、某議員在英國被定罪,被判入獄或扣押;並且上訴期間屆滿後,定罪判決未必推翻。必須留意的是,在馬來西亞,議員一旦被監禁超過一年或罰款超過2000令吉就自動拾取議員資格,因此無需等待罷免案通過。英國也有相識的法律。
第二、當英國國會標準委員會(Committee on Standards)因某議員行為不檢(misconducts)向下議院提出報告後,下議院命令暫停該議員職務至少10個會議日(sitting days)或14天(calendar days)。
第三、某議員違反《2009年國會標準法》(Parliamentary Standards Act 2009)第10條,即虛報津貼申請而遭定罪,並在上訴期間屆滿後,定罪判決未被推翻。
只有在以上三種情況下,議長須依法通知該選舉官啟動罷免請願聯署。此時選舉官變成罷免官,只要罷免聯署獲得該選區超過10吧仙以上的註冊選民聯署,罷免案就算通過。
英國的這套法律與中華民國台灣的法律,不管從法律框架、啟動程序、投票門檻完全不一樣,其他英聯邦國家也鮮少或行使這套罷免法。
以我看法,雖然台式民主制度的罷免程序相對複雜,通過罷免的門檻也比較高,但是最大特點乃罷免程序可完全由自由地區公民根據任何理由來啟動和投票決定。公民不需要等待國會委員會、議長或法院和法官的審理,就可以聯署要求罷免某位議員。這或許是中華民國台灣罷免法的最大特點。
劉永山
雪州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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